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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债券有哪些

时间:2017-07-06 14:26:55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我国的金融债券有哪些

  金融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发行主体是境内金融机构。可以公开发行或者定向发行。可一期或限额内分期。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始于北洋政府时期。那么我国的金融债券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

  1.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

  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国开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仅次于财政部成为第二发债主体。

  200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境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2.商业银行债券。(新调整)

  可发行:普通债券、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

  (1)商业银行普通债券: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债券。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发行方式:公开或私募。可一次、可分期。承销方式: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

  (3)混合资本债券。

  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

  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方式:可公开、可定向发行。(新)

  (4)(新)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及其《补充意见》。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商行发行该债券应承诺:将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2011年11月,首单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获准发行。

  3.证券公司债券和债务。(新调整)包括:普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和次级债券。

  (1)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管。

  (2)短期融资券。2004年10月,经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3)证券公司次级债务。2010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该规定所称“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定向借人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务。次级债务分为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级债务为长期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5年、4年、3年、2年、l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90%、70%、50%、20%比例计入净资本。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等特定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2年以下(不含2年)的次级债务为短期次级债务。短期次级债务不计入净资本,仅可在公司开展有关特定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4.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募集人可以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登记、托管机构,并可委托其代付兑付本息。可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次级债。保监会监管。

  5.财务公司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程序,并允许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应当经过银监会批准,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者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的担保。可公开、可定向。

  6.(2012年新)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债券。

  7.(2012年新)资产支持证券。

  例外:2005年6月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并未将中央银行票据包括在内,因此出于惯例,一般不将中央银行票据列在金融债券之列。但中央银行票据本质上属于特殊的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直接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发行的短期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在3个月~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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