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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股票基础知识内容(2)

时间:2018-02-25 10:00:49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2017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股票基础知识汇总内容

  159、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160、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161、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

  162、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163、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164、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65、 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进口商通过开证行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向出口商担保:货物运出后,只要出口商按时向议付行提交全套信用证单据就可以收到货款;议付行开出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发到开证行,开证行保证见到议付行汇票及全套信用证单据后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能及时收到他们所进口的货物单据,到港口提货。

  166、 我国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167、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见票即付;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出票后若干天付款;定日付款。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只可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企业或个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后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信用。

  168、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169、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170、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

  171、 再贴现率又是基准利率。

  172、 财政政策对股票价格影响有4个方面:

  (1) 通过扩大财政赤字、发行国债筹集资金,增加财政支出,刺激经济发展;或是通过增加财政盈余或降低赤字,减少财政支出,抑制经济增长;

  (2) 通过调节税率影响企业利润和股息;

  (3) 干预资本市场各类交易适用的税率;

  (4) 增减或减少国债的发行量。

  173、 汇率上升——即本币贬值;汇率下降——即本币升值。

  174、 我国《证券法》规定: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175、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76、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177、 股东行使重大决策参与权的途径: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178、 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当出现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等情形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79、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0、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181、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182、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83、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184、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185、 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分为5类:

  (1)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配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 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价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 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 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186、 2004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87、 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188、 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189、 普通股票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

  190、 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法律上的限制、其他方面的限制。

  191、 一般国家的红利支付原则: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

  192、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193、 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194、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195、 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196、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

  197、 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198、 法定公益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注: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法定公益金已经取消,改为任意公积金的内容。

  199、 红利支付的其他限制:公司对现金的需求,股东所处的地位,公司的经营环境,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获得现金的能力。

  200、 一般公司剩余资产在分配给股东前,按下列顺序支付:支付清算费用——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付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按比例分配给股东。

  201、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比例分配给股东。

  202、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其他权利。

  203、 除了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以外,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

  (1)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3)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股东大会应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股东这一权利又称为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

  204、 赋予股东优先认股权的目的:一是保证普通股票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票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

  205、 享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可以有3个选择:一是形式此权利来认购新发行的普通股票;二是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三是不行使此权利而听任其过期失效。

  206、 普通股票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股权,取决于认购时间与股权登记日的关系。

  207、 附权股(含权股):在股权登记日之间的股票。认购该股票的股东有优先认股权。

  208、 除权股:在股权登记日之后的股票。认购该股票不享有优先认股权。

  209、 优先股票是特殊股票中最重要的一种。

  210、 优先股票的特征:股息率固定、股息分派优先、剩余资产分配优先、一般无表决权。

  211、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讨论涉及优先股票股东权益的议案时,他们才能行使表决权。

  212、 优先股票的种类:

  (1) 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2) 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

  (3) 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

  (4) 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

  (5) 股息可调整优先股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

  213、 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分类依据是优先股票股息在当年未能足额分派时,能否在以后年度补发。

  214、 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分类依据是优先股票在公司盈利较多的年份里,除了获得固定的股息以外,能否参与或部分参与本期剩余盈利的分配。

  215、 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是非参与优先股。

  216、 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分类依据是优先股票在一定条件下能否转换成其他品种。

  217、 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分类依据是在一定条件下,该优先股票能否由原发行的股份公司出价赎回。

  218、 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分类依据是股息率是否允许变动。

  219、 股票类型:按投资主体的性质分类、按流通受限与否分类。

  220、 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外”一般将股票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221、 在我国,按投资主体的不同性质,股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等不同类型。

  222、 国家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223、 国家股从资金来源上看,主要有3个方面:

  (1) 现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

  (2) 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

  (3) 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股份公司的投资。(如以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的,须按国务院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确认、验证等手续。)

  224、 国有股权的2个组成部分:国家股、国家法人股。

  225、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226、 国有股权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

  227、 国有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228、 法人股: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法人股股票以法人记名)

  229、 国有法人股:如果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可称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属于国有股权)

  230、 出资形式:作为发起人的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认购股份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其他形式的资产,如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但对其他形式资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31、 社会公众股: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232、 我国《证券法》规定,社会募集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233、 外资股: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

  234、 外地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235、 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这类股票称为B股。

  236、 B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37、 但从2001年2月对境内居民个人开放B股市场后,境内投资者逐渐成为B股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B股的外资股性质发生了变化。

  238、 境内居民可以用3种形式的资金从事B股交易:现汇存款、外币现钞存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

  239、 外币现钞存款是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

  240、 现汇和现钞的区别:

  现钞:现钞是具体的、实在的外国纸币、硬币。当客户要把现钞转移出境时,可以通过携带方式或汇出。但是当客户采取“汇出”时,由于现钞有实物的形式,银行必须将其出运至国外,运输费用将由客户承担,表现为“钞卖汇买"(客户卖出现钞、买入现汇)。可见现钞不能变成等额的现汇,如果要把现钞变成现汇,客户将在外汇金额上遭受一定的损失。

  现汇:现汇是帐面上的外汇。它的转移出境,不存在实物形式的转移,可以直接汇出,只是帐面上的划转。现汇支取现钞时,由于汇入方已经承担了运输费,因此现汇可以支取等额的现钞。

  在外汇指定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现钞买入价小于现汇买入价,而现钞现汇的卖出价则相等。这说明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是:鼓励持有现汇、限制持有现钞,因为现汇作为帐面上的资金比现钞更便于外汇管理。

  241、 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

  242、 境内居民个人所购B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

  243、 经有关部门批准,境内上市外资股或者其派生形式,如认股权凭证和境外存股凭证,可以在境外流通转让。

  244、 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245、 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246、 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247、 境外上市的形式:境外存股凭证、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248、 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

  249、 依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其姓名或者名称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境外投资人,为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250、 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251、 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L股等构成。(分别代表:香港、纽约、新加坡、伦敦)

  252、 H股指的是“注册地在我国内地”,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

  253、 需要说明的是: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

  254、 红筹股: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

  255、 红筹股已经称为内地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一条重要渠道。

  256、 按流通受限与否分类: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

  257、 已完成股改的公司,按股份流通首先与否可分为:有限售条件股份、无限售条件股份。

  258、 有限售条件股份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承诺有转让限制的股份。

  259、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包括:因股改暂时锁定的股份、内部职工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等。

  260、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具体包括:(1)国家持股;(2)国有法人持股;(3)其他内资持股;(4)外资持股。

  261、 国家持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如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62、 国有法人股:指国有企、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以及第一大股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且国有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63、 其他内资持股:指境内非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名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及境内自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其中又分为境内法人持股和境内自然人持股两类。

  264、 外资持股:指境外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其中又分为境外法人持股和境外自然人持股两类。

  265、 无限售条件股份:流通转让不受限制的股份。

  266、 无限售条件股份具体包括:

  (1) 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

  (2) 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

  (3) 境外上市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4) 其他。

  267、 未完成股改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分为2类:未上市流通股份、已上市流通股份。

  268、 未上市流通股份: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269、 未上市流通股份具体包括:(1)发起人股份;(2)募集法人股份;(3)内部职工股;(4)优先股或其他。

  270、 已上市流通的股份: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271、 已上市流通的股份具体包括:

  (1)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票,即A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

  (2) 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

  (3) 境外上市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4) 其他。

  272、 股权分置: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

  273、 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

  274、 2005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进入了全面铺开的阶段。

  275、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建议,应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76、 股改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

  277、 股改公司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股改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78、 股改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G股。

  279、 股改后原非流通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的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280、 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281、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即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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