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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体育学院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2)

时间:2017-06-20 18:57:38 研究生院 我要投稿

上海体育学院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个人或集体对审定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对申诉进行集体讨论并做出仲裁。对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或异议,根据情况可采取扩大同行评议范围的方式进行复议。

  第四节 遴选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博士生导师遴选必须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一) 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按《上海体育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上体院院字〔2016〕59号)进行处理,并通报申报人所在单位。

  (二) 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凡申请者及其亲属须全过程回避,一律不得参加审核评议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 严格保密制度,对聘请的专家名单、评审的内容及材料等都要严格保密。

  第四章 博士生导师资格的重新认定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凡经校人事处批准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需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资格重新认定的要求与审批程序同第三章。

  第五章 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一节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

  第十七条 年龄要求(以7月1日后为界)。

  招生当年,2002年之后评选的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不超过60岁;2002年之前评选的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不超过62岁。

  校外博士生导师可在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三年最后申报一次,且需隔年申报。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要求

  (一) 近三年科研成果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海体育学院作为通讯单位在SCI、SSCI、CSSCI、CSCD源刊发表过论文;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学成果奖(排序在前三位);或出版学术专著。

  上述方面的成果累计不少于3项(列入上海市高峰高原顶级期刊目录的论文可1篇折算为2篇)。

  (二)在研科研项目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10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科研项目以在学校科研处备案的课题计划书为准。

  第十九条 本校博士生导师退休前最后三届博士生的招生资格,由本人申请无需审核。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

  (一) 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生者。

  (二) 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经教育部学位中心抽检不合格者。

  (三) 除新聘导师外,连续两年无毕业生者。

  (四)计划出国访学一年以上者。

  (五)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有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

  第二节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研究生处进行招生申请备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1.个人申请。本人填报《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与审核表》,复印符合条件的科研成果材料一份,交至所属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2.学术分委员会审核。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者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者的名单和材料上交研究生处,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不得上报。

  3.研究生处复核。研究生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送校学术委员会。

  4.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对通过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查,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5.公布。凡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的申请人列入当年博士招生章程。

  第二十三条 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教授,不单独招生,须与校内导师联合招生,并以校内导师为主。

  第二十四条 我校聘任期内的海外名师和国内名师签订相关协议后,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者可以单独招生。

  第二十五条 我校联合申报学位点单位人员、合作培养博士生协议单位人员申请招收博士生,参照本章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办法》(上体院院字〔2012〕14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www.sus.edu.cn/info/1008/143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