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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免试硕士研究生办法修订稿

时间:2017-06-29 15:56:48 研究生考试 我要投稿

中国矿业大学免试硕士研究生推荐办法(修订稿)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促进学风建设,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中国矿业大学免试硕士研究生推荐办法》(中矿大教字﹝2012﹞8号)予以修订。

  一、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发展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60%。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按照所规定的培养计划,取得已修读课程的全部学分,每门课程(通识教育公选课和辅修课程除外)学分绩点在1.0及以上,且其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课程第一次考核(课程结束时的考核)不及格门次不超过2门;理、工、管理、经济类专业学生的《高等数学》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文科、艺术、体育类不作要求);英语必须通过校英语水平考试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标准分425分及以上)或雅思(IELTS)平均成绩5.0分及以上或托福(TOEFL)成绩60分以上,外语专业必须通过国家专业八级考试或国家专业四级成绩70分及以上。

  3.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对口单招、第二学士学位、中外合作办学学生)。

  4.身体健康,达到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

  5.在校期间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排序原则

  1.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人选,按加权平均成绩(如首次考试不及格,补考、重新学习通过,成绩按60分记)进行专业(专业方向)排序。序号相同者,按《高等数学》加权平均成绩排序。再有序号相同者,按国家大学英语六级、四级成绩依次进行排序。属名额调剂(推荐人数不足需降低学习成绩要求)的学生不参与正常排序,在正常排序名单之后按序列出并予以注明。

  2.各学院要严格按照专业(专业方向)排序原则进行推荐。

  3.推荐名额和推荐实施办法,由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上级有关部门公布的名额和相关政策研究后下达到各学院。各学院向学生公布本学院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名额和具体操作办法。

  三、特殊优秀生的申请条件

  符合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中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降低第二条要求,作为特殊优秀生对待:

  1.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如“挑战杯”、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个人项目获全国一等奖及以上者,集体项目获全国一等奖及以上的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

  2.省部级以上优秀学生表彰获得者。

  3.在创新创业、国家级体育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经过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特长。

  特殊优秀生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时,需提交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推荐信,取得已修读课程的全部学分,其加权平均成绩原则上在本专业同年级前50%,《高等数学》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英语原则上要通过校英语水平考试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标准分425分及以上)或雅思(IELTS)平均成绩4.5分及以上或托福(TOEFL)成绩50分以上。

  特殊优秀生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须在学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之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否则视为无效。必要时,教务部将组织专家对学生进行答辩。

  特殊优秀生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按照择优的原则,依据特殊优秀生分配名额进行推免,不占学院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名额,经学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直接获得推荐校内本学院硕士免试研究生资格。

  四、被确定为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

  1.受到刑事或行政处分者。

  2.修读的课程(通识教育公选课和辅修课程除外)出现不及格者。

  3.专业综合能力训练(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成绩达不到“良好”者。

  4.违反考试纪律、具有作弊行为者。

  5.其他违背推荐条件者。

  五、组织分工

  教务部门与研究生院共同负责我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遴选工作。其中,教务部门负责我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遴选、推荐工作;研究生院负责我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外推及校外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接收工作。

  六、其他

  1.孙越崎学院的学生,符合该院免试硕士研究生推荐标准的,可直接推荐为免试硕士研究生。

  2.可适当降低艺术、体育类学生的英语要求,具体条件由学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情况进行研究确定。

  3.本办法中的加权平均成绩均指利用学生已修读课程(通识教育公选课和辅修课程除外)的原始成绩进行计算得出的加权平均成绩。

  4.本办法中的平均学分绩点均指已修读课程(通识教育公选课和辅修课程除外)的平均学分绩点。

  5.本办法自2011级开始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