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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意见稿(2)

时间:2017-06-28 16:24:11 土地估价师 我要投稿

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意见稿)

  第二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及其他补偿的具体标准,按实际情况,每两年修订并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2.《晋城市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指导价》

  3.《晋城市房屋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

  附表一:

  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一、提出建设项目

  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建设项目。

  二、明确项目单位

  市人民政府明确项目单位。

  三、明确征收补偿职责主体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四、启动征收补偿

  项目单位在具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资金到位的前提下申请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启动征收补偿工作。

  五、调查摸底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调查摸底以下事项:

  1.调查登记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

  2.调查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其中:国有土地上住宅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上商业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上办公面积;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

  3.调查地上苗木、坟墓及其它构筑物情况。

  4.调查企业置换土地情况。

  5.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对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的调查摸底情况抽样核实。)

  六、调查认定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依法进行调查认定。

  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八、论证、征求公众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予以公布。

  九、听证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稳定风险评估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发改、规划、土地、住建、征补、信访、维稳、街道等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一、作出征收决定、公告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相关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资金到位情况,作出征收决定。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十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项目、范围、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选择评估机构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选择评估机构,并委托评估。

  十四、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评估活动,不得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向转让或者委托。

  十五、签订补偿协议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计算、结清差价。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六、作出补偿决定、公告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七、申请强制执行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建立征收档案

  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