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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时间:2018-04-16 11:34:54 事业单位招考 我要投稿

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不知道怎么下手?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制度范本,提供给大家参考!

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奢侈浪费,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发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机构

  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经业务培训考核后使用)。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现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虚假会计资料依然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5.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借予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利益;

  11.其他违法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根据开发区的实际情况,会计核算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和委派会计核算。盘龙镇、袁家坝街道、下西坝街道、石龙街道设财政所,按照规范化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建设的要求进行配备和设置;区办公室、财政局、经济商务发展局、建设环保局、人社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和市级部门驻区单位,配备会计、出纳各一人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招商引资局、投资服务局、党群工作部、监察审计局、综合治理办公室、三江办促建办公室、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安监局、棚改办实行会计委派制,由区财政局负责委派。实行委派会计核算制的单位,根据单位人员配备情况今后可逐步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制。

  第六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并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七条 盘龙镇、袁家坝街道、下西坝街道、石龙街道发生的支出费用由经办人填制报销单据,财政所所长或出纳审核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加盖审核章,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报销。

  第八条 委领导工作经费支出,由区办公室负责结算。由经办人填制报销单据,区办公室审核票据并加盖审核章,委领导签具属实和姓名,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计入领导工作经费台账。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及驻区部门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填制报销单据,部门会计审核票据并加盖审核章,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销。

  第十条 镇(街道)、区级各部门的非日常公务性的项目资金以及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工作经费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委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会计登记帐薄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二条 财务档案管理。要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财务会计凭证、帐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整理,装订成册或立卷后送档案室存档,妥善保管,严防失火、损坏、丢失。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变动,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填写移交清册,并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监督管理,实行财务不定期监察和财务年度检查以及例行审计等制度。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部门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1.监督检查各类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专款专用;监督检查各部门财务会计基础管理是否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是否健全。

  2.监督检查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等情况。

  3.监督检查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奢侈浪费、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支三公经费、超编超标配置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预算法和财经纪律的.规定“专款专用”,公业务费分年度时间拨款,各类专款、项目资金分轻重缓急和工程实施的进度拨款。

  第十八条 年度用款指标额度原则控制在开发区审定批准的额度内;应急、领导安排的特办事项、省市重点专项工作年初未纳入预算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单位向管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根据领导批示精神,财政局对该书面报告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所需资金的意见,批准后办理指标追加到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指标及资金拨付,由各预算单位在网上申报资金用款计划和所需资金的额度,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网上申报的用款计划和所需资金的额度进行指标审核,审核后由支付中心进行资金拨付,资金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形成的资金缺口和债务,由单位自行解决。未经批准形成的资金缺口和债务特别巨大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级各类专款、项目资金资金调度拨付,根据开发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各部门需购置货物、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按照规定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各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贿赂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各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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