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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噪声防治措施与对策

时间:2018-04-01 12:14:12 施工员 我要投稿

施工期噪声防治措施与对策

  施工单位存在对噪声污染危害认识不足,相关法律知识欠缺,主观上缺乏噪声污染防治意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施工期噪声防治措施与对策,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施工噪声及投诉问题原因

  1、施工单位存在对噪声污染危害认识不足,相关法律知识欠缺,主观上缺乏噪声污染防治意识。部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噪声污染防治意识不强,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建设单位提交给环保部门,环评部门环评批复给建设单位。而环评文件提出的施工期噪声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是一般针对建设单位,而建设单位的施工建设一般委托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不顾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提出的相关噪声防治措施,而放任施工单位随意施工,导致噪声污染。

  2)、施工安排不科学,在夜间22:00时-6:00时之间、中午别人休息时为了赶工期持续加班加点,持续高噪声设备施工。

  3)、施工场地设置不合理,没有考虑将高强度噪声污染放置在距居民住宅、学校等声环境敏感点目标相对较远处。尤其是城区,所谓房地产、安置小区等建设,由于位于城市区域内,造成施工场所大多数在人口稠密区,由于其场地一般都比较狭窄,而且周围不可避免的都有居民区和单位存在。最近几月,笔者家南侧、西侧居民房夜里2点还在施工,导则笔者也是心烦意燥,孩子也被吵醒。

  4)、噪声防治上不愿投入,未设置必要降噪减噪措施,减少噪声。所谓移动式声屏障也是只见其名,很少在施工单位见到过。

  5)、对施工人员等管理不到位,车辆鸣笛现象多有发生。

  6)、环保法规与地方要求冲突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外,禁止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有的地方为改善城区交通拥堵状况,规定每日6:00时至20:00时大型车辆不得驶入城市内一定区域,违反者将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造成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土方清运作业,材料运送车辆只能在20:00时以后进行。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经批准允许进行连续作业的情况,很多,施工单位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进行公示,便偷偷施工。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惩处手段单一,且难以执行。

  《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具体的施工单位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造成了其上游的总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没有义务来治理污染的认识误区,缺乏相应的追究手段,他们常常利用各种手段来缩短施工工期,为具体施工企业违法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埋下隐患。

  以上种种原因,导致群众对施工噪声投诉!另外,由于环保执法人力限制,每个城市都是快速发展建设,施工场地很多,不能完全做到环保驻点执法,群众投诉时,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噪声就消失。环保部门在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过程中存在困难,影响了治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效果,不能根治污染问题。

  二、环保执法噪声问题难治理原因!

  环保执法部门对施工噪声取证难、处罚执行难。不同施工部位的施工单位不一致,导致施工工地噪声排污申报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实,从而在具体执法取证过程中,环保部门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施工单位时有不小的`难度,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在查处违法施工行为时,尤其是夜间,一些工地大门禁闭,让执法人员无法顺利进入,或者在执法人员进入工地现场,施工人员停工。找不到现场负责人员,执法文书得不到签字,另外,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文书也不能送至责任人手中。

  噪声行政处罚下达后,主动缴款、主动治理施工噪声污染少。

  三、建设单位施工噪声控制措施与对策

  思想和认识上高度重视!

  1、噪声专人专管及制度落实相关制度

  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建设单位制定、落实噪声相关制度、计划:

  a)施工前,在工程投标时,应将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措施列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并科学规定工程期限。工程开工15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区的环保局办理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手续。

  b)施工时,应在建筑施工工地显著处悬挂建筑施工工地环保牌,注明工地环保负责人及工地现场电话号码,以便公众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向周围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若超标排放,则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放费。对夜间施工有特殊规定:禁止夜间(晚22∶00至次日晨6∶00),在居民区、医疗区、科研文教区等噪声敏感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同时规定,确因施工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应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部门预审,所在地的区环保局批准后实施。并且,经批准的夜间施工工地,应在夜间施工3天前,公告工地周围的居民和单位。

  在特殊情况下(中、高考期间) 更应该暂停施工作业。

  2、加强施工噪声监测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凡超过相关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3、高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

  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4.高噪声机械的降噪措施

  (1)牵扯到产生搞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2)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声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3)选择低噪声的施工的工艺、装备。

  四、管理部门对策

  有的地方的针对施工噪声监管措施值得借鉴。

  1、各部门联动,

  住建、环保、城管、房管部门定期对建工程施工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夜间进行明文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保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在媒体曝光,直至建议建设部门吊销建筑施工许可证。

  2、施工噪声管理经验

  西安市环保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市政公用局、地铁办、交通局六部门联合出台《西安市城市精细化管理缓解噪声扰民问题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施工噪声防治最高处罚10万元。

  深圳市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之后,施工噪音污染的处罚从1万元提升到5万元。市人居委还会把处罚信息交给住建部门,影响施工企业市场准入资质。

  此外,市人居委还将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推动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技术的应用,依法严格核发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督促中午和夜间持证施工单位提前公示施工信息并落实防降噪措施,对违法施工单位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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