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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2)

时间:2017-06-08 14:15:49 社会工作者 我要投稿

香港注册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

  咨询

  无论何时,如咨询同工是为了使服务对象获得最大利益,社工应向同工寻求意见及指导。

  社工应只向那些已显示其具备与须咨询议题有关的知识、专长和工作能力的同工,咨询他们的意见。

  当社工为了服务对象而须咨询同工的意见时,应只向该同工提供必须的资料。

  服务对象的选择权

  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权,并不应在不尊重其他机构和同工的情况下夺取其他社工的服务对象。

  共事同工间的沟通

  社工与共事同工之间沟通时所谈及的内容,在未得到原说者明确许可之前,该社工不应向服务对象透露任何超出服务对象个人资料范围以外的内容。

  性关系

  作为督导或培训者的社工,不应与在其专业权力下督导的下属、学生或受训学员,进行任何涉及性的活动或性接触。

  与机构有关

  社工应向其僱用机构负责,提供具效率及效能的专业服务。

  社工应作出建设性及负责任的行动,以影响并改善僱用机构的政策、程序及工作方式,务求令机构的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及使社工不会因执行机构的政策时而 牴触这份《工作守则》。

  社工在发表任何公开言论或进行公开活动时,应表明自己是以个人身份抑或代表团体或机构名义行事。

  社工不应在未经其服务机构同意下,利用机构与外界的联系,为个人的私人业务招揽服务对象。

  与专业有关

  专业责任

  社工从事其专业工作时,应持着诚实、诚信及尽责的态度。

  社工应持守专业的价值观和操守,并提升专业的知识。

  社工应向有关机构报告任何有违专业工作守则而危害接受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并在有需要时维护那些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

  职效能力

  社工应只在其教育、训练、执照、证书、专业咨询、被督导的经验或其他相关的专业经验的范畴内,提供服务及声称自己具备有关的职效能力。

  社工应只在参与研究、训练、专业咨询,及经由熟悉该等介入方法或技巧的人士的督导后,才在实质的范畴内提供服务,或采用对他们来说新的介入技巧或方法。

  如果在新兴的实务领域中,仍未有普遍认可的标准,社工应小心判断,并采取负责任的措施,包括适当的进修、研究、培训、专业咨询和督导,以确保他们的工作成效,以及保护服务对象免受伤害。

  尊重

  社工对专业提出评论时,应持着负责任和有建设性的态度。

  陈述

  社工不应就个人资料、专业资格、证书、教育、职效能力、服务性质、服务方法或将可达致的成果,作出不确的声明或虚假的陈述。

  独立进行社工实务

  从事私人执业或独立进行社工实务的社工,应只在其能力范围内提供服务。一旦服务对象的需要超出其能力范围,社工应予以适当的转介。任何有关其服务的宣传,均应建基于该等社工的实际资格、经验和专长。

  专业发展

  社工有责任不断增进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社工有责任协助新加入社会工作专业的同工建立、增强与发展其操守、价值观、与及专业上的技能与知识。

  奉召当值

  当有关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特别召集在场的社工,在特定的情况下提供某些服务,社工应奉召当值注三。

  与社会有关

  当政府、社团或机构的政策、程序或活动导致或构成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妨碍困境及痛苦的解除时,社工认同有需要唤起决策者或公众人士对这些情况的关注。

  社工认同有需要倡导修订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关的社会情况,促进社会的公义及褔祉。社工亦认同有需要致力推动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社工不可运用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助长不公平的政策或不人道的活动。

  社工认同有需要致力防止及消除歧视,令社会资源分配更为合理,务使所有人士有均等机会获取所需的资源和服务。

  社工认同有需要推动大众尊重社会的不同文化。

  社工认同有需要鼓励社会大众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制订和改善社会政策和制度。

  注释

  (一) 「服务对象」是指目前正在接受社工所提供的个人、小组或项目活动等直接服务的人士。

  (二) 「服务对象的利益」─ 应由社工在考虑、平衡其服务对象的个人利益及其他有关人士(包括家庭成员、机构、社群、社会等)的权益后,作出专业判断。

  (三) 「奉召当值」不适用于透过大众传媒向全体社工发出的呼召。

  (附注﹕如中英文版的内容有歧义,以中文版为准。)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首次刊宪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五日修订

  第二部分第7段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