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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对社区矫正理论层面思索

时间:2017-06-16 19:38:25 社会工作者 我要投稿

社会工作者对社区矫正理论层面思索

  社区矫正的理论界主要是以部分大学的教授组成,他们的普遍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照搬或者参考西方化的社区矫正制度,而且上海、北京的经济基础可以达到国外的经济水准,政府也有足够的经济雇佣社工,另外热心的朝阳群众也可以参与到这项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社区矫正理论层面思索,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关于中国的社区矫正和国外的社区矫正。

  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一个舶来品。

  在国外,社区矫正制度是指符合特定情形,在社会上不至于危害社会,依靠社会、社区的自我疗伤机制,由社工、亲属等众多人参与的一种制度,是一种社会福利。本质上,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不属于刑罚执行。

  在国外能够适用社区矫正制度主要取决于以下重条件:1、完善公正而且廉政的司法制度,2、较好的社会经济基础,3、罪犯本身的素质足够高且可具备可塑性。如果一个国家不具备最起码的经济基础,不具备良好的司法制度,罪犯本身不具备可塑性,是不能且不适宜社区矫正。

  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经过十四年的漫长发展,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小的分歧。

  实务界达成了一种共识: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工作。社区矫正的理论界主要是以部分大学的教授组成,他们的普遍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照搬或者参考西方化的社区矫正制度,而且上海、北京的经济基础可以达到国外的经济水准,政府也有足够的经济雇佣社工,另外热心的朝阳群众也可以参与到这项工作。而在绝大多数的中国大地,经济并没有发达到一定的水准,并不具备西方化社区矫正的条件。

  2、中国特色社区矫正的现状

  以上讲到了中国社区矫正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分歧。还有政治层面的分歧,2015年初,《法制日报》刊文,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强调:社区矫正工作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重点强调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是一项综合治理的工作。依照目前高层政治的解释: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帮扶教育工作。然而2015年前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几起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违法违规导致贪x受x渎职犯罪情形。试问:一个群众工作、帮扶教育工作怎么会存在贪x受x和渎职犯罪?做一个白话的解释:张三社区矫正了,我对他帮扶教育,教育他好好做人,不要再违法犯罪,就是做这么一项工作居然就构成贪x受x渎职犯罪,这是不可能而且不应该的情形。

  3、说变就变得称呼

  社区矫正经历了十四年漫长的试点。各种称呼层出不穷。先后有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人员,监外执行人员,社会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追溯到近期可依据的称呼是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里面的社区矫正人员。此后,不知何时变成了社区服刑人员。而且从未有官方文件通知称呼变化。

  4、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再来分析一下当前社区服刑人员的构成。当前社区服刑人员成分十分复杂,主要以缓刑,假释、管制、暂缓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情形。

  假释类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问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于十种暴力犯罪且判处实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得假释、累犯不得假释。然而这两类情形被假释的情况太多,目前监狱普遍会经过判前调查程序,但是我们好像从来没有说不。

  缓刑存在的问题更多:公安机关在处理违反《刑法》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采取人民调解民事赔偿的行为不会再移交检察院,这一环节公安机关会消化绝大多数的轻型刑事犯罪;检察院有一个不起诉的决定也会消化一部分刑事犯罪;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作出刑事处罚措施会采取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不会判处实体刑。另外我们不言说的找关系、送礼消化的刑事案件,会导致更多的罪犯由原来进监狱变成进社区,由司法局来监管。

  管制,在社区矫正制度之前本身就不是监禁刑,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违反规定,收监也没有依据,这方面也是很难管理。

  以上情形社区服刑人员素质、水平、法律标准都不符合国外社区矫正情形,绝大多数的罪犯不应该社区矫正。而且分析我国社区的经济水平,绝大多数基层组织,根本达不到社区的水平,也根本没有任何经济基础雇佣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的社工去组织帮扶教育,司法制度也是仍然存在过多问题,

  综合以上叙述,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是不同于国外的社区矫正,应当作为刑罚执行工作来做。

  5、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设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并未在《宪法》中体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只是存在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法律层面不健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可以认为是一部司法解释,也可以认为是一部部门规章,法律地位尴尬,且很多地方是有违背《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的规定,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立法。社区矫正试点十四年,由于理论界、实务界未达成一致导致《社区矫正法》多次流产,其中争议最大的仍然是这是不是刑罚执行工作、究竟要不要转警。

  6、社区矫正警察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由警察参与是最好的模式,社区服刑人员对警察的'畏惧远远大于一般的机关文职干部。

  最近各方面的消息是,司法部主导的《社区矫正法》提出社区矫正警察身份,难产的一部分原因也是这个问题。在中央政法层面,公检法司国安是政法组成单位,司法部提出的转警公安部应该是反对最大的。结合当前各警种之间的关系,我个人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点是:社区矫正工作到底是一个司法工作、一个刑罚执行工作、还是仅仅是一项行政工作。如果是一项司法工作那就应当参照法院、检察院自己养警,如果是一项行政工作,那就参照森林、铁路,实行公安、司法局双重管理,警察不叫司法警,仍是公安。

  7、关于司法、司法行政、行政几个词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区别于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学习的前苏联制度,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通过不断改革也是实行的西方化司法制度。中国的司法制度,司法部仍然是小司法,权利受限严重。有关人员就说,社区矫正制度被司法部牢牢抓住就是想不断的要权,让权力不断回归。所以我们今天探讨社区矫正制度,最大的障碍就在这里,司法制度的再分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社区矫正转警本身就是司法部归权的苗头。

  在法理学层面认识司法,司法是法的适用和运行,简单的说就是法律的套用、针对某个人、某件事的直接应用。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政府,最完美的模式是三权分立说,从各个国家的模式看,司法机关是法律运行和实施的保障,司法机关不存在为人民服务,只存在于保护法律,而不是保护某些人的利益,只有法律得到维护保证正常运行,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得到保护。

  司法行政是指人民法院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查封、扣押账户,采取一些刑事措施的行为,区别于普通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所以从这个方面认识,当前的司法行政机关指司法局,然而确是公检法监狱再做司法行政工作,司法局就是政府的普通行政局。司法行政行为应当区别于政府行政行为,社区矫正如果认可为司法行政行为,就应当区别于普通的行政行为。

  8、关于刑罚理论体系问题。

  当前有传言说要不社区矫正再移交公安,个人认为不是没有那个可能,但是现在的刑罚理论体系已经建立起了的,各部门分工也已经确立。公安主侦查,检察主公诉,法院主审判,司法主执行。各部门分工明确,把执行再移交公安,理论层面已经说不通了。

  9、关于社区矫正本身上下级分工问题。

  以公检法为例,从基层所到公安部、从基层业务庭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都有分工,都在忙。但是社区矫正工作80%以上的日常管理都是在基层司法所,剩下一部分业务牵扯到违法惩戒到司法局去决定,县区司法局以上直到司法部都没有具体业务分工,既然不具体参与这项工作,又有何实践依据去指导基层干这项工作。这就必然导致上层出现乱指挥、瞎指导的现状。由这个问题探讨,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就存在那么一个大问题,体制不顺,体制不顺对基层司法所的不顺还是小事,对上的不顺才是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