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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案例

时间:2017-12-31 11:31:38 上市辅导 我要投稿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案例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尝试采用股权激励来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快速发展。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案例

  1. 新湖中宝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新湖中宝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2月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新湖中宝授予激励对象7822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有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新湖中宝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7822万股新股。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7822万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时新湖中宝股本总额的4.44%,其中预留600万股份给预留激励对象,占本次期权计划总数的7.67%。

  (1) 激励对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奖励的业务骨干员工,但不包括独立董事,另外还包括预留激励对象,这主要是指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经董事会批准后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考核办法》经考核通过。

  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参与激励计划: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若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将中止其参与激励计划的权利,收回并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2) 股票来源与股票数量

  新湖中宝授予激励对象7822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

  授权日起4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公司新 股的权利。股票来源为新湖中宝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7822万股新股。

  (3) 期权分配情况

  按照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对公司的贡献,公司制定激励计划草案并合理分配激励计划汇中股票期权。预留的600万份期权将授予公司认为应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预留激励对象将在二年内由董事会确认。非经公司股东大户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在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即一次性授予激励对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的4年时间。

  授权日是在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且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确定;预留激励对象部分的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还需在预留激励对象被董事会确认后,由董事会就该等激励对象确定授权日。

  授权日不为以下日期: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激励对象自股票期权授权日满1年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为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但不得下列期间行权: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 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5.96元,行权价格取以下两个价格的较高者:激

  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6)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和行权条件、行权安排

  授予条件:

  (a) 新湖中宝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b)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需同时满足如下全部条件才能行权:

  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行权当年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公司完成行权期间内的绩效考核指标:

行权期间

绩效考核指标

第一期

200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不低于6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第二期

200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不低于9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第三期

201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不低于15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如果公司在行权期间未能完成绩效考核指标,则该期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行权同时还要满足授予条件中规定的要求。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比例

第一期(T+12个月至T+30个月)

40%

第二期(T+24个月至T+36个月)

30%

第一期(T+36个月至T+48个月)

30%

  如上表,自激励计划授权日满一年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分期逐年行权。激励对象必须在有效内行权完毕,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注销。

  (7)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发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请见附件《新湖中宝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8) 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若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所有授出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

  正常情况下的离职(员工提出或公司提出),已经生效的期权在12个月内行使,未生效的期权作废处理。

  由于过失的离职,无论被激励对象获得的股票期权是否生效,全部作废处理。在特设情况下(如死亡、伤残等),已生效的期权在12个月内行权,对于未生效期权,按照每年业绩决定的应生效期权的1/2继续生效,生效后在12个月内行权。

  2. 江西铜业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江西铜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7年12月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江西铜业内部执行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议案。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对应的股票总量,与公司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之和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股票增值权由公司董事会在计划有效期内分次实施与授予。

  (1) 激励工具——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

  股票激励对象不实际拥有股票,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

  每一份股票增值权与一份H股股票挂钩。每一份股票增值权的收益=股票市价—授予价格。其中股票市价为股票增值权持有者签署行权申请书当日的前一个有效交易日的H股收市价;授予价格按照《境外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增值权收益由公司以计提奖励基金的形式向激励对象兑付。

  (2) 激励对象

  董事长、内部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3) 计划分配额度

  首次授予50.99万份股票增值权,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168%。具体每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增值权数量见附件《江西铜业股权激励计划》。

  (4) 股票增值权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可行权日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的10年时间。授权日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满二年后可以开始行权,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5) 行权安排

  每期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2年内为行权限制期,在行权限制期内不得行权。行权限制期满后的8年时间为行权有效期。行权有效期的第1年生效可行权额度为当期授予总额的40%,行权有效期的第2年,生效可行权额度为当期授予总额的30%,行权有效期的第3年,生效可行权额度的30%。股票增值权在生效日后至行权有效期结束都可行权。激励对象可以一次或分次行权,但必须在可行权日内。

  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股票增值权应保留一定比例在任职期满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行权,任职期满后的行权比例不得低于授权总额的20%;对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其行权所获得的现金收益需进入上市公司为股权激励对象开设的帐户,帐户中的现金应有不低于20%的部分至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提取。

  (6) 授予价格的确定

  根据《境外办法》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江西铜业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取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a) 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收盘价;

  (b) 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前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行权所获得的以港币计算的现金收益以行权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元兑人民币牌价的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

  (7) 绩效考核

  (a) 行业对标

  公司选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和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作为对标指标,其中,

  EOE(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BITDA(息税前净利润指标)/净资产(年末)

  净利润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中较低者。

  行业对标企业将从董事会确定的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中选取,与江西铜业共同组成样本集合。对标企业由董事会于每年期初进行确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出、增加或变换样本。

  江西铜业对标指标的目标值:样本集合在ROE指标与EOE指标上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名,两项指标排名均不低于第二名,其中一项指标位于第一名;若有一项指标位于第二名,则该指标与最高值的差距不大于最高值的10%。

  若上一年度江西铜业对标指标达到上述目标值,则当年度该项考核合格;若上年度江西铜业对标指标未达到上述目标值,则当年度该项考核不合格。

  (b)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在阴极铜年均价格不低于2006年均价的条件下,相比2006年,2007-2010年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3%。其中,阴极铜年均价格以上海期货交易所当月合约全年加权平均结算价为准。

  若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或超过上述比例,则当年度该项考核合格;否则,当年度该项考核不合格。

  (c) 考核办法

  当上述考核指标均合格时,年度公司考核合格;有一项或几项考核指标不合格时,当年度考核不合格。

  若2007年公司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待期相应延后一年,整个计划有效期相应延后一年,若连续两年公司业绩考核不达标,该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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