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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

时间:2018-02-28 18:27:48 企业培训师 我要投稿

2017年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l/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2.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对,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3.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选举、作出决议、决定以出席董事过半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4.董事会议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董事会决定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签署公司股权证、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第十七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行使部分和全部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具体筹备、组织工作,负责会议记录;

  2.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由 名成员(不低于三人)组成,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3.对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4.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5.检查公司的财务;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7.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2.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由2/3以上(含2/3)监事推选和罢免;

  3.监事会成员中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有名监事由股东大会推选和罢免;

  4.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大会同意外),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经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经理负责制、设经理一名,副经理名。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经理的主要职责:

  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列席(经理不是董事的)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规则;

  5.制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经理执行职务的规则如下:

  1.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经理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因犯有贪腐、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五年,不得担任本公司经理。

  5.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三年,不得担任本公司经理。

  6.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愈三年,不得担任本公司经理。

  第二十六条 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1) 限制权力;(2)免除现任职务;(3)负责经济赔偿;(4)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劳动保障与分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尊重职工的劳动权力,按国家法律政策合理解决员工劳动合同、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工资、福利待遇等事宜。公司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在辞职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履行手续,否则,须赔偿因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不得违法辞退职工。公司应按规定提取职工社会保障基金并上交有关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税后利润,在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5-10%),主要用于公司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3.提取任意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经营;

  4.支付优先股红利

  5.按股份比例对普通股进行分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及公积金向股东配送股份,由董事会制定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章 补亏与终止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亏损,先用税后利润弥补,不足以弥补须用自有资金弥补亏损时,首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各种股份按比例弥补。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股东大会决议,予以终止清算:

  1.因不可抗巨因素,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2.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

  3.公司设立期滿,无意继续经营;

  4.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

  5.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宣告破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在宣告终止后,发布终止公告,在终止公告发布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雪此间,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哄抢、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成立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处理有关诉讼事宜。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终止的清算方案经股东大会或者主管机关审议确认后实施。。清算资产按下列顺序支付清偿:

  1.清算費用;

  2.所欠公司职工工资,集资款及社会保障费用;

  3.所欠税款;

  4.公司债券、银行贷款、其他债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清偿后,剩余财产先偿还优先股,再偿还普通股;如不能足额退还出资,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报(上级单位或政府管理部门)备案,向工商局登记注册后实施。本章程对公司股东及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注: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不能向社会定向幕集股份。集体资本参股需以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作为投资主体,也可授权企业法人代行投资主体,约定双方责权利关系。本章程示范性选择性条款、内客,企业在制定章程时,必须具体化。本章程有些内容在一些企业涉及不到,可删可减可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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