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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资公司类型

时间:2018-05-01 11:25:33 企法顾问 我要投稿

浅析外资公司类型

  导语: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其具体形式有外商合资和外商独资两种。

浅析外资公司类型

  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其具体形式有外商合资和外商独资两种。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外资公司类型

  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重要的区别是,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公司法律顾问职责

  一、日常法律事务

  1.对顾问单位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就企业在经营方面遇到的有关法律或法律事务方面的问题提供具体意见。对于问题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一般性的咨询,使用口头形式。对于所涉及事关重大的法律事务则以提供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为企业提供具体的法律意见。

  2. 为顾问单位草拟、审查、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目的是防患于未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力争减少或不发生争议,这其中涉及到许多技巧问题,比如如果已方不会违约,定金的数额和违约金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如果已方也可能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比例不要订的太高,以防自己一方违约后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重;协助顾问单位管理经济合同,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根据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催收欠款,督促和警示合作伙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根据顾问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公司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避免或减少损失扩大。在保护企业债权方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口头合同,尽快采取措施,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除书面签字盖章的原始合同外,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也是证据,万不得已时,也可以采取录音的方式,以防后期产生纠纷时因无证据而败诉。

  (2)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债权,尽量调解结案,或者与对方签订新的还款协议,以获取有效诉权。

  (3)对于快要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债权,要尽快起诉,对于不能起诉的关系客户,要用书面形式要求还款,使诉讼时效中断。

  (4)对于其他纠纷,区别轻重缓急,选择最佳方式,一个一个地解决,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损失。

  3. 对顾问单位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顾问单位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调整劳资关系。也应包含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岗位职责的规范、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的草拟、审查,辞退员工的方案设计,以及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

  4.有针对性地举办培训班,提高部门主管领导以及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及时讲解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经营活动中,时时刻刻都需要签订各类合同,法律顾问不可能事必亲躬,草拟、审查、修改每一份合同,尤其是那些临时商议的补充条款、补充合同。因此,帮助顾问单位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是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工作。

  5.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提高决策的合法性;为顾问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报告。

  6.为顾问单位的商标权 、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企业的无形资产往往具有巨大价值。因此,必须树立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及商业秘密的意识。笔者亲历了一个濒临破产的台资企业,有形财产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但是其多年使用的商标由于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拍卖获得一千万元收入,由此可见,企业无形资产是很值得企业重视并需要加强保护的。

  7.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参与顾问单位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8.协助大中型顾问单位设立法律室,并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意见。

  3.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4.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各类公证。

  5.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工商、税务、海关、房管、商标、专利等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手续。

  6.代理顾问单位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进出口贸易、保险信托、海商海事、海外投资、国际运输、技术转让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三)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顾问单位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也是法律顾问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但并非所有的纠纷均选择诉讼的方式,尤其是与企业关系较好,又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系户发生矛盾的,笔者往往建议企业选择非诉讼解决矛盾,实践也证明,从长远角度看,这对企业发展是有利的。但对于调解无望,案情复杂或者争议对方在外地的案件,要尽早起诉,争取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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