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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法顾问法律知识辅导:反垄断法(2)

时间:2017-06-03 17:29:53 企法顾问 我要投稿

企法顾问法律知识辅导:反垄断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提示:符合上述情形,但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或者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五、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1)事先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下列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控制权)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与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控制权)

  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1)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3)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②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第8条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行为

  (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如通过颁发红头文件排除部分竞争者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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