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哪些
四、刑事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明
(一)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二)刑事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三)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五、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1)主体的.特定性。
(2)对象的唯一性。
(3)内容的人身性。
(4)目的的预防性。
(5)时间的临时性。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
1.拘传
一次拘传的时问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国家专门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国家专门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4.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5.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六、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哪些】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