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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烟草行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

时间:2017-12-28 17:14:07 企法顾问 我要投稿

关于建立烟草行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提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的明确要求。这就意味着我们国家正在向着法治国家大步迈进,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会日渐增强,行政机关将要更加注重依法行政,企业也将要更加注重依法经营。因此,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显得尤为重要和势在必行。因此,笔者将就建立健全烟草行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几点拙见。

关于建立烟草行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烟草行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探讨烟草行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首先需要结合行业性质,了解行业法制建设的现状,明确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之间的概念差,梳理出已经存在和将会面临的问题和难点,才有可能建立和健全制度的内容,并确保制度起到长期有效地引导作用。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

  企业法律顾问,原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企业法律顾问也作了定义:“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而2014年国家取消了企业法律顾问这项职业资格考试,如今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即可聘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我国目前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实际上由两种形式、三种情况构成。一种形式是社会律师兼职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第二种是企业内部的专门人员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在这些专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中,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职的,经过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另一种是未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

  企业要保持核心竞争力,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依法进行,加强和完善企业法制建设,因此,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通过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防范投资风险和防范经营风险的法律监督机制,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聘请了法律顾问,绝不等于就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落实到具体实际上看,是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中介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即对企业法律顾问人才的选聘解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评议等管理。法律顾问,是企业众多人才队伍中的一个种类,而凡是涉及到人才,都需要有制度去约束和规范。法律顾问制度的健全建立,正是起到这种约束和规范作用,是建设法律顾问队伍的需要。

  二、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行业内面临的`现状和难点

  (一)自上而下成立了法制部门,但其地位并不显著。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行业也提出了全面推进法治烟草的建设的要求,自上而下增设了独立的法制部门,即法律事务机构。并聘请了社会律师作为企业的长期法律顾问,处理重大经济合同审核等事务。但对于法制部门的存在,多数人依然认为可有可无,虽然也认同国家法治建设的趋势,但就目前的行业性质而言,觉得法制部门更多的充当的是“花瓶”角色。其次,随着法制部门的成立,企业的管理环节和流程变得更加复杂,因此法制部门被认为不止没有给企业带去实际效益,反而增加了管理费用,降低了企业的运行效率。

  (二)各级法制部门权责不明晰,其作用并不显著。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并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而现实中,由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不完善甚至缺失,各级法制部门对于岗位职责缺乏统一的认识,因此导致了各级法制部门之间岗位职责的差异。特别是市县级法制部门,对自身的岗位职责不明确,依然停留在合同审核、法制宣传、应付诉讼等基础认识上,处于来一件事做一件事的状态,并没有主动参与到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去。现代企业中的法制部门,应该是与企业的发展保持高度的一致,在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为企业领导者当好参谋助手,积极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将企业各项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推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合同、质量、招标投标、仲裁诉讼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企业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三是促进依法行政,对于执法行为和过程,不止在事后起监督问责作用,更需要的是在事中、事前起预防和指导作用;四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处理企业各类争议和纠纷中,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法制队伍人才配备和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岗位职责不匹配。

  法制部门能否发挥显著作用,外因取决于其地位,也就是企业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内因则取决于其人才队伍,即人员是否配备齐全以及所配备的人员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足以胜任岗位职责。而行业内法制队伍的现状是,多数市县级局的法律顾问来自于外聘的社会执业律师,而非企业内部人员,也正因为不是内部员工,所以没有机会也不可能完全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每个环节中去,只是起着法律咨询和应诉等作用,而对于法律风险的事先防范和控制,还无法有效做到。同时,行业企业内部的法制部门在岗人员多数并不具备法律专业素质,也没有取得过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或者解决,主要还是依靠外聘的法律顾问。而行业内企业在选聘法制部门的人才时,也并没有提出严格的评聘资格的要求。

  三、如何推进行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健全建立

  (一)转变观念,认识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的重要性。

  首先,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也是符合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烟草的基本要求的,是必然趋势,而非可有可无。其次,法律顾问制度是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形成的完整的法律顾问体系。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位列班子成员,应享有重大决策投票权。而近年来的数据表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总体偏低,在100家被调查企业中,总法律顾问享有重大决策投票权的,仅占39%;过半数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没有进入企业领导班子。这表明中国多数企业对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不足,还没有认识到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的重要性。因此,要真正建立并健全行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转变观念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