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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审计注意事项

时间:2017-07-20 18:35:51 评估审计 我要投稿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审计注意事项

  随着城镇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额不断增大,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但同时,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过程中,也存在违规减缓免、抵顶等问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审计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明确配套费的性质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定性,尤其是划归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人员甚至审计人员都把不准。对此,辽宁省财政厅于2002年就该问题向财政部提交了专门请示,财政部给予了明确答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与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特定服务并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显区别,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由此看出,财政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出了明确的定性,并在2008年之后的公布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目录中,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了明确列示。

  二、违规减缓免配套费是重点关注的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而各地在具体征收中,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存在违规减缓免配套费问题。有的地方在项目招商过程中,以减免配套费作为优惠政策吸引企业投资;有的地方以扶持和鼓励房地产企业发展,以土地出让金包含或代替配套费的形式减免配套费;有的地方直接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共建筑减免配套费。为此在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配套费的减缓免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深入揭示和查处违规问题,切实保证配套费应收尽收。

  三、违规抵顶配套费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审计发现,配套费在征收过程中也存在抵顶问题,如以房产、政府性债务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抵顶配套费。《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六条更进一步明确提出政府性基金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编制预算,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所以,在具体审计项目中,应注重审查配套费抵顶问题。

  四、要注意加强对与配套费相关文件的积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缓免的合规性主要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依据,是否符合《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如,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十六条明确提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此可以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配套费是可以免收的。再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34号)以及之前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都是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减免配套费的政策依据。所以,无论是财政审计还是投资审计,都应注意收集类似的文件,形成一套法规体系,便于在配套费审计中及时应用。另外,有一点是需要明确的,省级以下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没有上级政策的支持下,自行制定减免配套费的文件是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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