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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模拟试题

时间:2017-09-29 08:14:12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模拟试题

  备考2017刻不容缓,下面小编带来一套《行政法》的模拟试题,欢迎大家阅读。

  1某企业认为,甲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某一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向下列哪些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

  A。国务院

  B。国务院法制办

  C。甲政府

  D。全国人大常委会

  答案:AC

  考点:规章的审查

  解析:《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本题中,属于国家机关认为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同行政法规相抵触,那么除可以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的意见外,还可以向本省、自治区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2。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当事人应受其约束

  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在该行为废止后应收回

  C。为某人设定专属权益的行政行为,如此人死亡其效力应终止

  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无效

  答案:AC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解析:选项A正确。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但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

  选项B错误。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

  选项C正确。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复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当终止。

  选项D错误。在程序法上,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据此可知,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无效的只能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而不是任何人。

  3。下列哪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 )

  A。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须到当地餐饮行业协会办理认证手续

  B。申请娱乐场所表演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

  C。外地人员到本地经营网吧,应当到本地电信管理部门注册并缴纳特别管理费

  D。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安装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设施

  答案:ABCD

  考点:行政许可的设定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4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认证认可条例》第19条规定,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据此可知,《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认证手续应由法人、组织和个人自愿办理,选项A中说“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办理认证手续”,属于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情形,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59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据此可知,选项B中说“文化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对于需要收费的特殊情形也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规定对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据此可知,选项D中“要求安装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设施”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4。公安局认定朱某嫖,对其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朱某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B。如朱某要求听证,公安局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C。朱某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朱某的意见

  D。如朱某对拘留和罚款处罚不服起诉,该案应由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答案:ABC

  考点:行政处罚程序

  解析:选项A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选项B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本题中,对朱某的罚款数额是5000元,朱某有权要求听证。

  选项C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本题中,对朱某的处罚属于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了行政处罚,依法可由被告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原告朱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仅由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5。关于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致行政复议中止满六十日的,行政复议终止

  B。复议进行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复议审理期限

  C。申请人对行政拘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的,行政复议中止

  D。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答案:BD

  考点:行政复议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中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据此可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不属于“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况。

  选项B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3款规定,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行政复议终止。据此可知,选项C是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况,而非行政复议中止。

  选项D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6。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答案:ABD

  考点: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管辖的确定

  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即县工商局为被告。

  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只有当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本题中,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故复议机关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选项D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第1款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