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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2)

时间:2017-06-20 15:30:32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黑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2016年

  试卷三:9月2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5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五、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六、报名政策及学历条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7年应届毕业。

  军队院校以及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二)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三)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四)有效毕业证书为: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五)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范围可登陆司法部网站查询。

  (六)符合放宽条件的报名人员学历为本科以上的,网上报名时如选择享受放宽政策,则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向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报名时如放弃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仅通过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不能申请C类法律资格证书。

  七、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自觉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为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平、公正,全省推行“净考”和“人脸识别验证入场”,应试人员参考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和考场纪律:

  (一)考区统一为应试人员免费配备考试文具。应试人员自备文具不得带入考场。每场考试结束后,将考试文具放回原位置,不得带出考场。考试全部结束后,可自行选择将考试文具带走或放回原位置;

  (二)考场内统一配置考试专用声波钟(静音),应试人员自备的各类钟表一律不得带入考场。随身携带电子设备、手机等物品在入场前装入考区准备的密封袋内,按照工作人员要求放至指定位置;

  (三)每场考试前,在考场入口处监考人员使用金属探测仪对应试人员进行查验,请应试人员自觉配合,依次接受检查。应试人员要提前做好准备尽量避免穿着带有金属物的衣物。参加考试时,应试人员不要随身携带物品,便于通过安检。

  (四)考点设立人像比对自助验证通道,现场对应试人员拍照取像,进行人脸识别比对,验证通过后方可进入考场,建议应试人员提前一个半小时抵达考点。

  考试期间,考点派驻公安干警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现场取证认证,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违纪作弊情形、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