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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鉴定人

时间:2018-01-29 19:04:42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鉴定人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一个案件有几个鉴定人时,共同讨论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权利;在意见有分歧的情况下,单独提出鉴定意见的权利。

  1、条件。

  (1)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鉴定的主体。

  (2)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

  (3)鉴定人受到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

  (4)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2、权利。

  (1)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

  (2)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

  (3)提供必要的条件;

  (4)收取鉴定费用;

  (5)同一个专门性问题有两个以上鉴定人鉴定时,可以共同写出一个鉴定意见,也可以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意见;

  (6)鉴定条件不具备时,有权拒绝鉴定;

  (7)有权要求补充或者重新鉴定,有权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出鉴定意见;

  (8)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鉴定人享有安全保障权。

  3、义务。

  一般义务有:如实鉴定;知悉的案件情况和隐私应当保密。另外还有:

  (1)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出庭义务。《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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