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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真题(2)

时间:2017-06-23 14:23:35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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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题20分)

  精英报社记者王直在该报社主办的报纸上发表了一篇评论性文章,针对甲市新近举办的一台大型文艺晚会谈道:“有的歌手的基本功不到家,有的矫揉造作,令观众大失所望。”该报纸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出席晚会的歌手大宇、小艾读了文章,认为有损所有参加晚会演员的名誉,两人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英报社和记者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报社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列大宇、小艾为原告,列报社和王直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王直提出,大宇、小艾起诉前曾在各区张贴所谓的“辟谣声明”,指责、谩骂精英报社和王直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大宇、小艾,要求两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大宇、小艾向精英报社和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大宇、小艾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请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2.如果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部分进行审查时,发现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也确实存在错误之处,则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果小艾未提起上诉,对她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5.如果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两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消?

  六、(本题20分)

  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0000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地方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地税局不予调查,也拒不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

  问题:

  1.在此情况下,于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于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

  3.如果复议审查认定于某与厂方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作何处理?

  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而要求由厂方缴纳税款,厂方与于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6.如果县地税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充分证据证明于某与厂方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维持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七、(本题25分)

  案例l: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骆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l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案例2: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13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