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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时间:2017-05-09 12:05:39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劳动法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劳动法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践中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视不同情况来定:

  1、工伤不是很严重,只有几天。

  如果工伤是这种情况,工伤医疗费用需要医院开证明,然后拿到企业的相关部门报销,同意后100%的报销。同时,这期间的伙食费是以该企业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补偿。当然这期间的请假不能计入旷工。

  2、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

  这种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放,严格上讲,应该是在工伤前12月的平均工资。

  3、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延伸阅读:享受工伤待遇后还能享受经济补偿吗

  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后,还能否再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呢?

  王某原系济南某公司职工。2011年4月14日,该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期限自2010年12月17日至2011年12月20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该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7月13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受伤系工伤。2012年3月30日,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王某构成9级伤残。2012年4月25日,王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后,该公司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王某已享受了工伤待遇,不应再享受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7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12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第29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应按王某月平均工资2000元为基数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万元,按2010年度济南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92元为基数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1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04元。《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该公司应按上述规定支付王某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3000元。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1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04元、经济补偿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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