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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全面解读

时间:2018-04-04 17:38:13 纳税筹划师 我要投稿

纳税信用等级全面解读2017

  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下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下称“指标和评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和优化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纳税信用等级的知识,欢迎阅读。

  纳税信用等级分四等

  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设为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其中,纳税信用信息范围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基本信息有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和特别设置的人员信息。

  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指从质检、环保、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取得纳税人的最优记录和最差信用记录。目前这部分信息只记录不参与评价。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这些信息细化为95个评价指标。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目前,有纳税人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海关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等4个指标参与评价,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外部信息评价指标。

  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评价指标》中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和外部参考信息仅记录,不扣分,不影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主要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确定。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诚信、发生失信行为的态度和程度,设置不同的扣分标准。涉及处罚金额的,采取按百分比数值递进方式计算扣分值。

  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为失信行为的评价主要参照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直接判为D级的行为,参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和税收管理中常见的严重失信行为确定。

  此外,在设计指标扣分分值时,主要考量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方面。

  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区别行为中体现出的诚信态度(如按期申报、按期缴纳、银行账户设置数量大于向税务机关提供数量等指标)、遵从能力(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后的存续时间、账簿与凭证的管理等指标)、实际结果(主要体现在非经常性指标等税务检查指标中)和影响程度(如非正常户的指标),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第三级指标对应的扣分分值和直接判级方式。

  纳税信用级别按月动态调整

  在公告中明确了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协同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提高经常性指标评价指标扣分标准

  《指标和评价》经过一年的施行,各地反馈,纳税评估、大企业审计、税务稽查等非经常性指标的扣分分值较低,与10分的起评分级差(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存在不均衡的情况,需要提高此类指标扣分分值。

  比如,050104、060304等指标,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按照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公式计算,最高扣4分,以100分的起评分计算,仍可以评为A级,指标扣分与失信程度及后果不相当。

  为提高A级纳税人的“含金量”,《公告》提高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

  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指标050102、050202、060302),原扣分标准为: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最少扣1分,最多扣2分。调整后扣分标准为: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最低扣1分,最高扣11分。

  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指标050104、050204、060304),原扣分标准为: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最少扣3分,最多扣4分。调整后扣分标准为: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最低扣3分,最高扣13分。

  企业补税将无缘A级纳税人资格认定

  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其中,有4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同时,公告还对企业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来提升企业纳税遵从。

  对守信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将简化办税流程,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增值税发票,需要调整用量即时办理;简化管理手续,办理出口退税享有优先权;推行征信互认、银税互动服务,优先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等15项举措以兹鼓励。

  相反,对于失信的企业而言,他们将面临诸如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等7项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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