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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最新版

时间:2017-06-29 14:58:17 内审员考试 我要投稿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最新版)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唯一授权的依法从事认证人员认证(注册)的机构,开展管理体系审核员、认证咨询师、产品认证检查员和认证培训教师等的认证(注册)工作。CCAA 是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的全权成员,加入了IPC-QMS/EMS 审核员培训与注册国际互认协议,人员注册结果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

  本准则由 CCA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1 号)制定,遵循了IPC《QMS 和EMS审核员认证制度开发规范第四版》(BD-05-007)、GB/T 27024-2004《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GB/T 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是建立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审核员国家注册制度的基础性文件。

  CCAA 遵照GB/T 27024-2004 实施本准则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QMS)审核员注册制度,并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GB/T27024-2004 实施的认可。

  CCAA-QMS 审核员注册仅表明注册人员具备了从事QMS 审核的个人素质和相应知识与能力,而不对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范围和能力加以识别和确认。尽管CCAA已尽力保证评价考核过程和注册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但如果某一注册人员提供的审核或其它服务未能满足客户或聘用机构的所有要求,CCAA 对此不承担责任。

  1.1 引言

  1.1.1 本准则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遵循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QMS 和EMS 审核员认证制度开发规范第四版》(BD-05-007)的要求制定,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QMS)审核员国家注册/认证制度,目的是确认QMS 审核员具备相应的个人素质、知识和能力,保证QMS 认证工作的质量。

  1.1.2 本准则采用了GB/T27024-2004《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规定的以能力为基础的人员评价考核方法,引用了GB/T 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关于审核员能力的概念和水平提示,规定了CCAA-QMS 审核员的注册要求和评价过程。

  1.1.3 CCAA-QMS审核员注册资格可证明注册人员:

  A. 通过了符合 GB/T27024 要求的严格的能力考核和评价;

  B.达到了 GB/T19011 建议的QMS 审核员应具备的个人素质及知识和技能,有能力完成相应的QMS 审核和审核管理工作;

  C.获得了在中国以及在 IPC 国际组织框架内普遍承认的QMS审核人员资格;

  D.向受审核方、聘用机构及相关方提供了基本的审核工作质量保证。

  1.1.4 所有注册人员和申请人员除符合本准则要求外,还应遵守国家和/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2 引用文件

  IPC BD-05-007 《QMS 和EMS 审核员认证制度开发规范第四版》

  GB/T 19011-2003 IDT ISO 19011:2002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GB/T 19001-2000 IDT ISO 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7024-2004 IDT ISO/IEC 17024:2003 《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1.3 术语与定义

  本准则采用 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和GB/T27024-2004《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同时使用下列术语定义。如果本准则中的术语定义与有关标准中的有所不同,应以本准则为准。

  1.3.1 审核

  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注1:本准则中的审核仅指通常所说的外部审核,包括“第二方审核”和“第三方审核”。第二方审核由组织的相关方(如顾客)或由其他人员以相关方的名义进行。第三方审核由外部独立的审核组织进行,如那些对与GB/T19001 要求的符合性提供认证或注册的机构。

  注2:当质量管理体系和其它管理体系被一起审核时,称为“结合审核”。

  注3: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核组织合作,共同审核同一个受审核方时,这种情况称为“联合审核”。

  1.3.2 审核准则

  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注:审核准则是用于与审核证据进行比较的依据。

  1.3.3 审核员

  有能力实施审核的人员。

  1.3.4 审核组

  实施审核的一名或多名审核员,需要时,由技术专家提供支持。

  注1:指定审核组中的一名审核员为审核组长。

  注2:审核组可包括实习审核员。

  1.3.5 审核组长

  由审核委托方指定的有能力领导审核组的审核员。

  1.3.6 能力

  经证实的个人素质以及经证实的应用知识和技能的本领。

  1.3.7 资格

  个人素质、教育、培训和(或)工作经验的证明。

  1.3.8 高等教育学历

  国家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及组织部门承认的,中等教育之后的完整的教育学习经历,包括大专、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

  1.3.9 完整的QMS审核

  包含GB/T19011-2003 标准中6.3 至6.6 条款所描述的所有步骤,以及GB/T 19001-2000标准或等同的QMS 替代标准中所有方面的审核。

  注:对GB/T 19001-2000 标准第七章某些要求合理删减后的审核仍可视为完整的审核。

  1.3.10 CCAA考核人员

  具有相关技术资格和人员资格,有能力实施CCAA规定的能力考核活动的CCAA 工作人员,包括书面评价人员、见证评价人员和面试评价人员。

  1.3.11 CCAA 注册管理人员

  具有相关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和资格,熟悉CCAA 注册准则和工作程序,负责注册过程控制与管理、注册人员资格审查及作出注册决定的CCAA工作人员。

  1.3.12 注册担保人

  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和 CCAA 认证人员注册资格(不含实习注册资格),了解申请人专业状况、主要工作经历和基本个人素质的人员。

  1.4 注册级别

  1.4.1 CCAA-QMS审核员注册资格分为实习审核员、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三个级别:

  A.QMS实习审核员

  QMS 实习审核员资格授予经CCAA 考核评价,确认符合本准则相应注册资格要求并具备QMS 审核所必要的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申请人。

  实习审核员可以作为审核组成员参与 QMS 审核活动,但不能独立实施审核。

  B.QMS审核员

  QMS 审核员资格授予经CCAA 考核评价,符合本准则相应注册资格要求,具备QMS审核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在实施审核活动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申请人。

  审核员可以独自一人完成或作为审核组成员完成QMS 审核任务,也可以在高级审核员的指导和帮助下,作为实习审核组长领导审核组完成QMS审核任务。

  C.QMS高级审核员

  QMS 高级审核员资格授予经CCAA 考核评价,确认符合本准则相应注册资格要求,具备QMS 审核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以及领导一个审核组所需的能力,并在策划、协调、实施审核活动以及与审核委托方、受审核方沟通等方面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申请人。

  高级审核员可以完成或领导审核组完成 QMS 审核任务。

  高级审核员有责任指导审核组内的实习审核员和审核员实施、改进审核活动和审核管理活动。

  1.4.2 CCAA-QMS 审核员注册原则上遵循逐级晋升原则。对于在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领域有创造性贡献和突出成就的人士,经国家权威人士推荐、CCAA 评价合格、CCAA 人员注册技术委员会同意,可直接注册为QMS 审核员或高级审核员。

  第二章 注册要求

  2.1 申请要求

  2.1.1 各级别注册申请人应认真阅读CCAA-QMS 审核员注册准则,了解各项注册要求。

  2.1.2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注册信息、资料。申请信息、资料应使用中文或英文,如提供其他语言的信息、资料,应附有经聘用申请人的认证机构确认的中文翻译件。

  2.1.3 申请人应使用CCAA统一的注册申请表格。申请表应填写完整,由申请人亲笔签字,注册担保人、推荐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推荐机构公章,附上所有要求的证明资料,与注册费用一同递交CCAA。

  注:申请表格可从CCAA 网站http://www.ccaa.org.cn 下载后填写,同时在该网站的“注册申请”栏完成网上申请。

  2.1.4 申请人应签署声明,表示同意遵守CCAA-QMS 审核员注册准则的各项要求,特别是审核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2.1.5 申请人提交完整的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费用后,CCAA 方可受理申请,开始评价注册程序。注册费用见《认证人员注册收费规则》。

  2.1.6 申请人如果对注册过程或注册信息发布方式、内容等有特殊要求,应在申请时书面说明。

  2.2 申请人资格经历要求

  2.2.1 教育经历

  申请人应具有大专(含)以上高等教育学历(见1.3.8 定义)。

  2.2.2 工作经历

  申请人应具有至少 4 年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工作经历。

  注:业务操作人员(如:销售人员、医疗护理人员、财务出纳、设备操作人员、服务行业从事具体服务的人员等)其经历不能作为审核员注册时可接受的工作经历。

  2.2.3 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2.2.3.1 申请人在全部工作经历中应具有至少2 年与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

  2.2.3.2 适宜的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包括QMS 的实施、运作、咨询、审核和科研教学等经历。

  注:“QMS 的实施”经历指组织中业务管理部门的人员和组织中质量管理体系实施部门的负责人具体实施管理体系的经历。“QMS 的运作”经历指组织中最高管理层、质量主管部门的人员策划、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经历。

  2.2.4 审核员培训经历

  申请人应完成符合 GB/T19011-2003 标准7.4 条款相应规定的不少于40 小时的QMS审核员培训;

  审核员培训机构应经 CNCA 批准,并提供其培训符合GB/T19011 标准7.4 条款相应规定的证明或通过CCAA 的课程确认。

  CCAA 确认要求和程序详见《CCAA 审核员培训课程确认规则》。

  注:申请人参加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按照CCAA 与相关机构的互认协议处理。

  2.2.5 QMS 审核经历

  2.2.5.1 实习审核员注册申请人无QMS审核经历要求。

  2.2.5.2 审核员注册申请人QMS 审核经历要求

  以实习审核员的身份,作为审核组成员在高级审核员的指导和帮助下完成至少4 次完整的QMS 审核,总的审核经历不少于20 天并覆盖GB/T19001 标准所有条款,其中现场审核经历不少于15 天。

  所有审核经历应当在申请前3 年内获得,并完成3.3.1 所规定的现场见证评价。

  2.2.5.3 高级审核员注册申请人QMS 审核经历要求

  作为实习审核组长在高级审核员的指导和帮助下,领导审核组完成至少3 次完整的QMS审核,且总的审核经历不少于15 天,其中现场审核经历不少于10 天。

  所有审核经历应当在申请前2 年内获得,并完成3.3.1 所规定的现场见证评价。

  2.2.5.4 审核中所需的指导和帮助由审核组长或高级审核员决定。指导和帮助并不意味着连续的监督,也不要求单独指定人员完成此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