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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的纳税调整

时间:2018-01-01 18:07:03 会计证 我要投稿

研究开发费用的纳税调整

  由于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除据实在税前扣除外,还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在实际进行账务处理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再做纳税调减。为了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技术开发费抵扣台账”,以保证申报税前扣除的正确性。

研究开发费用的纳税调整

  【案例1】A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截至2008年6月30日,发生研发支出合计1000万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从2008年7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支出1200万元,假定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出一项非专利技术。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00000

  (2)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属于研究阶段的支出:

  借:管理费用            100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00000

  (3)2008年下半年,发生开发支出并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12000000

  (4)2008年12月31日,该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20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00000

  从上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来看,企业在期末转账时并没有做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如上例第2笔分录,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究阶段的支出100万元,100%计入了当期损益。再如第4笔分录,将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研发支出120万元,也100%转入了无形资产,未实行150%的加计扣除或加计摊销处理,这样使得企业对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就没有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加计扣除的方式,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是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案例2】仍以上例资料,A公司2008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000万元,假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应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0-1000×50%=25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500×25%=625(万元)

  二是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则属于资本化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应允许加计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规定摊销,也就是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寿命平均进行摊销。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方式,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方式: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0%转入无形资产,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待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

  【案例3】延续以上两例资料,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1200万元,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假定该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寿命为10年。A公司2009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500万元。

  假定按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08年12月31日,该非专利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20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00000

  (2)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处理:

  借:制造费用           1200000(1200/10)

  贷:累计摊销           1200000

  (3)计算2009年的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3500-120×50%=344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440×25%=860(万元)

  第二种方式: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直接转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将加计的`50%成本的摊销额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在会计核算时,按使用寿命进行平均摊销,将加计后的摊销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整,从会计核算上享受了税收优惠。

  【案例4 】

  延续以上三例资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08年12月31日,将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200万元,按150%加计后转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8000000(120×15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0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00(180-120)

  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60万元,作为净利润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00000

  (2)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处理:

  借:制造费用          1800000(180/10)

  贷:累计摊销          1800000

  上述两种加计扣除方式,虽然形式上不同,但其结果是相同的,每年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均是形成无形资产成本150%的使用年限的平均值。前者是在会计核算时不反映加计扣除,而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调整扣除。后者是在会计核算时进行了加计扣除;而纳税申报时就无须再进行调整。两种方式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结果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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