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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摊销问题

时间:2017-12-20 18:09:09 会计实操 我要投稿

未取得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摊销问题

  常见的摊销资产如大型软件、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和开办费,它们可以在较长时间内为公司业务和收入做出贡献,所以其购置成本也要分摊到各年才合理。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未取得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摊销问题,提供给大家参考!

未取得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摊销问题

  未取得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如何摊销

  【问题】

  我单位于20XX年与当地开发区政府签订一份合同,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于当年在该块土地上建造了如今正在使用的办公楼、厂房。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土地使用证”迟迟未发放给我单位。那么在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上有什么规定吗?例如应该50年摊销完毕,那么现如今是否就应该47年摊销完毕呢?若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调整?

  【解答】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通常认为取得税法认可的国有土地管理中心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款凭证,是该土地使用权摊销额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如果没有取得,会计上这部分摊销额将不能正常申报税前扣除,而只能在取得凭证年度再进行纳税调整。

  所得税前如何调整,各地对先计入费用后取得合法凭证的.调整方法有具体的规定,建议企业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下面给出大连市的规定供您参考。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十八条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规定,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固定资产大修与改造如何界定

  【问题】

  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更新改造的标准如何界定?

  【解答】

  依据国税发[20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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