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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法律责任

时间:2018-02-10 13:43:48 会计从业资格证 我要投稿

2016年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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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行政责任

  (1)罚款

  对违法行为人: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赔礼道歉)。

  (2)恢复原有职务、级别(前提条件:征得会计人员同意)。

  二、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2.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

  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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