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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办理支付结算要求

时间:2018-02-03 18:07:01 会计从业资格证 我要投稿

2016湖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办理支付结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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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办理支付结算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要式行为

  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特许经营合规经营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规范性

  (1)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3)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三条)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①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2)区分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二)填写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7.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更改要求

  (1)“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扩展阅读】

  相关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是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办法》实施至今已逾7年,对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人员队伍已经扩大到近1400万,会计从业能力要求不断提高,会计人员流动更加频繁,客观上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试方式已不能满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需要;二是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程序相对繁琐;三是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比较复杂;四是学时制管理模式制约了继续教育方式创新;五是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没有建立。因此,修订《办法》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客观需要。

  问:新《办法》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

  答:新《办法》共5章37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调整:一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二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三是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四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五是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六是简化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七是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八是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九是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十是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问:新《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打算如何安排贯彻和执行?

  答:为了贯彻落实新《办法》,我们将积极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尽快组织开展新《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各级各地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提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以及全社会对新《办法》的认识和理解。二是及时出台新旧办法衔接规定,保证新《办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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