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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一般纳税人的触觉问题

时间:2017-12-12 19:04:12 会计从业资格证 我要投稿

会计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触觉问题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会计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触觉问题,欢迎阅读。

会计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触觉问题

  如何确认的正式一般纳税人日期

  【问题】

  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于7月30日辅导期结束,请问,是否从8月1日开始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企业?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五条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的管理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第十五条规定,在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关联企业间的商标使用费有无支付标准

  【问题】

  我是一国企单位,与外方合资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产品使用外方商标,现外方要求支付商标使用费,因其要求太高(收入的2%),产品无力承担(利润率5-6%),我方不同意,但对方坚持按此标准收取,并说其他使用者都是按此标准支付的,如果这样企业效益只要略有下滑,那么我们中方就无利可图甚至会出现亏损,而外方则是旱涝保收的。虽然觉得不合理,并且提出商标使用应与企业效益挂钩,外方不认可这一说法,请问税法对此问题有无明确规定?

  【解答】

  商标使用费如何支付,支付多少,通常来说是双方协商确定的问题,税法并无强制性规定,鉴于合资企业与外方的关联关系,下面给您做两点提示: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商标使用费的支付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当减少的,税务机关可能会提出质疑并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同一法人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商标使用费税前不得扣除。

  开票单位非收款单位有何税务风险

  【问题】

  我公司2010年网站管理费是支付给A公司的,但收到的确是B公司开具的北京市邮电通信、金融保险业专用的发票,发票内容为:增值电信服务费。经查,A公司仅是B公司的代理商,只负责对外销售,发票由B公司负责。经协商,为方便我公司的账务处理,A公司可以出份A、B公司关系的证明。请问我公司可否依A公司的证明和B公司的发票作账务处理?

  【解答】

  《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为收款方,直接给付款企业提供劳务的也是A公司,正常情况下从A公司取得的发票才是合法的扣除凭证。依据问题所述情况处理,将面临支付给A公司的网站管理费无法正常税前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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