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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下半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模拟真题答案(2)

时间:2017-11-15 19:50:04 会计从业资格证 我要投稿

湖南2016下半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模拟真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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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判断题

  1.√【解析】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存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2.×【解析】《会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解析】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4.×.【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解析】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经征收计算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产。

  6.√【解析】根据《会计法》第44条的规定,对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解析】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8.×【解析】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9.×【解析】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0.×【解析】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两种。

  11.×【解析】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另外,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12.√【解析】《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3.×【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14.×【解析】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题中所述为代扣代缴。

  15.×【解析】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责任,两者联系密切。

  16.√【解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变造会计凭证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17.√【解析】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18.×【解析】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19.√【解析】决算是预算执行的总结。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20.×【解析】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其调节的范围远比会计法律制度广泛。

  四、案例分析题

  (一)

  1.ABD【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B【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A【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加收滞纳金数额=200000×0.05%×5=500(元)。

  4.AB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B【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二)

  1.C【解析】购进纺织设备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17%+0.1×7%=3.407(万元)。

  2.AD【解析】向供销公司购进棉纱线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5×15×17%=3.825(万元)。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4×5×13%=0.91(万元)。

  3.A【解析】本月销售货物应确认的销项税额=40×2.4×17%+50×5.85÷(1+17%)×17%=58.82(万元)。

  4.B【解析】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58.82-3.407-0.91-3.825=50.678(万元)。

  5.ABCD【解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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