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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绩效考核方案(2)

时间:2018-05-02 19:14:18 绩效管理 我要投稿

2017年卫生院绩效考核方案

  (1) 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劳动纪律20分+医德医风20分+工作质量20分+群众满意度10分+核定工作量70%部分30分)得分数/100(大于等于0.9的按1)×每人基础性绩效工资额。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工作量70%以上部分得分×个人基础性考核得分率(等于大于0.9的按1)×岗位系数×全院(中心)工作量每分金额。

  全院(中心)工作量每分金额=(全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院长奖励基金)/工作人员工作量70%以上部分总得分。

  工作人员工作量70%以上部分总得分=(每人工作量得分×每人基础性绩效考核得分率×个人岗位系数)之和×30%。

  (2) 单位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各单位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卫生局对单位考核结

  果分配。单位考核得分≥80分,正职、副职分别享受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1.5倍、1.2倍;60分≤单位考核得分<80分的,正职、副职分别按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1倍、0.8倍;单位考核得分<60分的,正职、副职分别按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80%、50%。

  (3)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具体由各单位在考核细则中明确)。

  ①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 ②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③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④因服务态度、工作失误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⑤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的; ⑥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⑦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⑧受各种党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

  ⑨不服从院领导工作安排的。

  考核周期内实行医疗责任事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无理闹访、挂床骗保、胎儿性别鉴定等一票否决制,

  奖励性绩效工资零发放,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4)奖分事项

  ①因工作积极,态度认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积极参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效果显著等,受到上级表扬的,视级别高低给予加分。

  ②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著作、新闻稿件等被上级采用的,视级别高低给予加分。

  ③鼓励学历和资格教育,取得高级证书的当月给予一定分值奖励。

  ④各单位制定的其他加分事项。

  5、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于每年4月、7月、10月上旬和12月下旬集中组织进行。

  各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月进行,分别在每月结束后5天内进行。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励评优、提拔任用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一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定为基本合格。

  七、相关规定

  (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法定产假、婚嫁、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等遇。

  (四)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县卫生局成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落实具体经办人员,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组和监督组中职工代表均应不少于2人。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单位要依据本指导意见,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会议或院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正公平。各单位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绩效工资实施后,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发放津补贴。

  各单位要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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