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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计算机二级考试规则有哪些(2)

时间:2018-01-15 15:54:52 计算机等级 我要投稿

2017年春季计算机二级考试规则有哪些

  第四条 考点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 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机构签发的办学许可证。

  2、单位负责人担任主考,成立考试领导小组;

  3、能容纳在本考点报名的考生的笔试和上机考试;

  4、机器设备满足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设备验收标准各项要求;

  5、能保证试卷及有关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

  6、具有一定数量、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负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且通过省级承办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7、具有一定的考生规模;

  8、能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考试;

  9、考试期间至少有一部分考试专用长途电话。

  (二) 考点审批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省级承办机构书面申请;

  2、省级承办机构根据考点布局等因素,按照考点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查;

  3、经省级承办机构考查合格的单位,应派一人参加考务管理员培训,派一人参加系统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级承办机构发放上岗证(上岗证式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设计,由省级承办机构印制,见附九)。

  4、省级承办机构将审批后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审批表》(附八)连同数据库(数据库结构见附七)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并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标牌样(见附十)制作、下发标牌。考点开始准备考试工作。

  (三) 考点接受省级承办机构的业务领导。由考点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担任考点主考,负责该考点的考试工作;设考务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考务工作;系统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上机考试等技术工作。考点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报名、考试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2、接受考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3、考试宣传工作;

  4、考试收费;

  5、发放成绩单和转发合格证书。

  第五条 建立考点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

  考点考务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必须接受省级承办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述人员如有更换,必须重新进行考核、备案、发证。

  每次考试结束后,省级承办机构要根据巡视员的巡视记录、考点的考后总结等对考点进行量化考核、评估,对不合格的考点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取消考点资格。

  第六条 承办机构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心考点。中心考点受省级承办机构的委托,除完成本考点的考试工作外,可承担:

  1、各考点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的培训;

  2、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阅卷教师条件的规定,组织、选聘、培训笔试阅卷教师,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笔试阅卷工作;

  3、考试各环节的技术支持和处理工作;

  4、其他考试所需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成立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领导下,研究、策划、指导考试的专家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策划考试的方针、政策;

  2、设计考试方案,制定考试大纲,编审考试的培训辅导材料;

  3、制定命题原则,指导命题工作,推荐命题人员;

  4、指导题库建设;

  5、监督、指导考试的实施,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 命题

  第八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大纲》,规定各个等级考试的知识范围、能力要求,确定试卷结构,公布样卷。

  第九条 命题工作包括编制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必须科学、严谨。试卷考核的内容和能力不超出大纲要求,水平稳定,版面设计合理。试题文字准确、简练、规范。

  第十条 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命题组,命题人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聘任。命题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计算机教学经验,身体健康,认真负责,并能团结协作共同工作。命题人员身份对外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内容及命题工作情况,不得参与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培训辅导活动。

  第十一条 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版、复制。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具体考务工作按此《手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