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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时间:2017-11-13 18:39:56 基金销售员 我要投稿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欢迎阅读。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2、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3、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4、组合式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5、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

  6、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关私募的典型形式。

  历史发展

  1993年-1995年: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

  1996年-1998年:形成阶段,此期间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

  1999年-2000年:盲目发展阶段,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

  2001年以后: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

  2004年,私募基金开始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信托投资计划,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阳光化运作。

  2006年,证监会下发了有关专户理财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每笔业务的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基金公司最多可从所管理资产净收益中分成20%。由于专户理财只向特定客户开放,且有进入门槛、不能在媒体上具体推介,事实上就如同基金公司的私募业务。

  2007年,《合伙法》颁布,私募基金开始建立合伙企业,标志着私募基金的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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