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车辆可以申请经营网约车?
根据《通知》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为本市号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3年以内;
(三)安装固定的并且符合国家、自治区、本市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通过公安机关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综合性能等级评定应当在二级以上;
(五)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低于12万;新能源纯电动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
(六)车辆运行信息应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监管平台;
(七)车辆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八)车辆近两年内无非法经营处罚记录;
(九)满足本市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需具备哪些条件?
《通知》要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是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无从业资格证吊销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通知》明确规定,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网约车辆所有人可变更车辆网络服务平台,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与车辆保持固定,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网约车辆不得使用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及站点候客。
网约车新政(试行)一个月后正式施行为期2年
5月25日,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呼政发【2017】25号文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本细则。《通知》中规定,网约车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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