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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17-06-13 14:47:38 建筑施工 我要投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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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介

  (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国家和省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查、报备;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划方案审查;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指导城市雕塑建设。

  (四)负责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拟订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监督管理建筑活动,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起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和建筑市场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协助做好代建制企业市场准入工作和市场行为监管,组织协调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全省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城镇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镇供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和城建监察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及其行业执法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省村镇建设。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参与村庄整治、农房防灾减灾等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工作。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保证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指导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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