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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7-06-13 14:26:25 建筑施工 我要投稿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南充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委〔2010〕65号),设立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介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和建设局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乡镇规划职责、村庄规划职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以及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原市规划和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乡镇和村庄的规划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不再保留已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五)加强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建立本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三)拟订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性政策并监督执行。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六)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燃气、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承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工作;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市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承担贯彻执行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根据委托管理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十一)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级建设民间组织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十二)承担房地产的行政管理职责。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督查督办、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重要文稿草拟与审核、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目标管理、外事、机关后勤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批评、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指导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行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中央和省、市级财政用于城乡建设系统的各种专项资金;承担局统筹利用外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财税、价格政策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落实;组织局直管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核和报批;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执法监察科(信访科)

  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报批;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承担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的有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间组织工作;负责信访件的受理和来访人员的接待。

  (四)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科

  指导县(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工作;指导县(市)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县(市)房地产市场建设;指导县(市)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负责有关企业和机构的资质审查报批工作,参与房地产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房地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建筑管理科

  拟订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政策;监督执行招标代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担保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外来建设类企业及个人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各类建筑工程企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参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活动的行政执法。

  (六)城市建设科

  指导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事业的发展;拟订城镇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指导市政公用、环卫专业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建制镇的燃气、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等)、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各类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占道、挖掘的审批工作;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七)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乡镇和村庄的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承担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设计与科技科(节能墙改办公室)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市属及以上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及市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防震减灾工作;拟订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承担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

  (九)风景园林科(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城镇和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省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审核报批的具体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地建设项目审核报批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城市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