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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01 15:05:41 建筑施工 我要投稿

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燃油、工业物料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农业生产管线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

  第四条 本市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人防、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非开挖技术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除经市政府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再生水、燃气、电力等管线;

  (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供水、热力、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管线。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可以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同步测绘,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3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管线工程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