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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01 14:54:38 建筑施工 我要投稿

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为帮助大家了解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的相关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省级工法在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在省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等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七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工法申报、评审、推荐、成果管理等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申报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完成单位之间不得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 申报省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备案的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论证、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等要求;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

  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四)企业级工法评审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