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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2)

时间:2017-05-06 18:13:39 建筑施工 我要投稿

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

  (二)将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的审核结果和相关信息在镇(乡)政务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申辩。

  (三)公示期满后,镇(乡)人民政府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列入上报名单,及时将以下材料整理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1.广东省农村危房项目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表;

  2.镇审核通过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一览表;

  3.关于镇(乡)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实地核查、进行公示、公示反馈意见处理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审核不通过的农户名单和理由书面通知相关村委会。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资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或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的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农户进行实地抽查,将审查结果在政府或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申辩。

  (三)经县级审批通过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要反馈给有关镇(乡)政府,并在农户户口所在的村庄的政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对经县级审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农户,按照“一户一档”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纸质档案必须包括入户调查表、档案表、农户申请、公示、审核审批、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在“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应与纸质档案一致。

  第五章 改造实施阶段

  第十八条 在省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任务下达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任务数量,从已通过审批并建立了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农户中,按照农民自愿、优先解决最急需的原则,安排相应数量的农户,列入年度实施改造对象。由镇政府与农户签订改造协议。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九条 对于已签订改造协议的农户,农户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逐户明确负责农户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告知农户有关政策要求,与户主协商实施危房改造的相关事项。指导和帮助农户与设计、施工责任方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引导和规范,落实村庄规划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设计方案应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也可由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制定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可考虑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农户预留接口。

  第二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承担施工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户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在危房改造过程中要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上报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收集整理并提交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 改造验收阶段

  第二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完工后,在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初步验收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具体验收工作方案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应逐户开展,填写相关验收表格等,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督促落实整改。验收完成后,相关验收表格归入农户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汇总所辖县(市、区)验收情况并形成报告,经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地级以上市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汇总有关地级以上市验收情况并形成报告,经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通过验收后,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情况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农户。

  第七章 工作检查与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的指导与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和抽查。

  第三十条 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户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要定期到农村危房改造现场查看,进行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突出的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有关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咨询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依托有关协会组织专业志愿者下乡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技术指导。

  第八章 改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做到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省、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统一管理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归档资料收集和建档工作,并及时在“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危房改造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保证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内容和格式,如国家、省有统一要求的,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执行;国家、省统一要求以外的内容,由有关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工作指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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