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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设计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2)

时间:2017-07-28 16:08:36 建筑师 我要投稿

建筑结构设计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

  三、砌体结构

  1、砌体结构的层数或高度超过规范限制。

  震害调查表明:砌体房屋层数越多及高度越高,震害越严重。 新抗震规范增加了7度(0.15g)和8度(0.3g)的层数和高度限制。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不允许用于乙类建筑和8度(0.3g)的丙类建筑。

  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按抗震规范第7.3.14条采取加强措施后,层数和高度仍按抗震规范表7.1.2规定采用。

  横墙较少的砌体房屋总高度按规范表7.1.2规定降低3m,层数减少一层;横墙很少还应在减少一层。新抗规规定了“横墙较少”和“横墙很少”的含义。

  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a)图中阁楼不作为一层,高度计入坡屋面高度1/2;(b)图中阁楼作为一层,高度计入坡屋面高度1/2;(c)图中斜屋面下出屋面“小建筑”(实际有效使用面积或重力荷载代表值小于顶层30%)可不计入层数和高度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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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无论是全地下室还是半地下室,抗震强度验算均应作为一层并满足墙体承载力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7.1.2条;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中10.1.2条。

  2、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底部抗震墙布置和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是一种不利的建筑结构体系,上下层由不同材料组成,上下层刚度差异较大。从经济上考虑采用此结构,但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抗震安全。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下部的抗震墙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要求。

  底部抗震墙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并均匀对称布置。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底层框架--抗震墙砖砌体房屋的层侧向刚度比值不满足规范要求;宜调整抗震墙的长度或在抗震墙上开洞调整墙体的侧向刚度使其满足要求。

  规范规定底部抗震墙承担全部的地震力,同时作为安全储备还要求框架也应按承担20%的地震力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1.5条、7.1.8条、第7.2.4条。

  3、底框抗震墙砌体房屋托墙梁抗震构造不满足要求。

  底框抗震墙砌体房屋托墙梁是该结构中极其重要的构件,必须保证托墙梁的强度和刚度,规范规定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这是为了保证托墙梁的整体刚度的需要。

  此外,考虑到地震作用的反复性,还要求受力筋及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上部纵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Ф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加密区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直径不小于8mm,箍筋除在梁端1.5梁高且不小于1/5梁静跨范围加密外,还应在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切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加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7.5.8。

  4、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框架结构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对齐或基本对齐难以满足规范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7.1.8条。

  5、忽略了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γa。

  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关系到结构的安全。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主要涉及面积调整系数和水泥砂浆调整系数。试验表明:中、高强度水泥砂浆对砌体抗压强度和砌体抗剪强度无不利影响,当采用大于M5的.水泥砂浆时,砌体强度可不调整。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3.2.3条。

  6、在多层砌体房屋设计中,忽视了构造柱作为主要抗震构造措施的作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柱。

  《抗震规范》对楼梯间抗震构造措施予以加强,楼梯段上下端对应墙体处增加的构造柱与楼梯间四角设置的构造柱合计有八根构造柱,再与楼层半高处设置的混凝土配筋带构成应急疏散安全岛。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1条、第7.4.1条。

  7、钢筋混凝土楼板是装配整体式楼板,圈梁也错误地做预制装配式楼板;现浇楼板可不单独设置圈梁,但楼板未沿墙周边加强钢筋;装配式楼板只在外墙设置周边圈梁,在内墙未设圈梁。

  圈梁能增强房屋整体性,提高房屋抗震性能,是抗震有效措施。抗震圈梁必须是现浇的。地震区曾发现装配式圈梁破坏的例子,地震时圈梁与楼板无可靠粘结,圈梁脱离楼板摔下。

  现浇楼板整体性好,水平刚度大,因此,不必再另设圈梁,但仅靠楼板内的一般钢筋包括分布钢筋,还不足以形成楼板的边框作用,需另设加强钢筋并与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装配式楼板仅在外墙设置圈梁过于薄弱,较长的外墙圈梁还需在中段设置拉结,应按规范要求在外墙、内纵墙、内横墙上设置抗震封闭圈梁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3条。

  8、楼梯间作为抗震安全岛,未采取抗震加强措施。

  还表明:楼梯间由于比较空旷常常破坏严重,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8、9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梯段。突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地震中受到较大的地震作用,在构造措施上也许特别加强。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8条。

  9、装配式楼盖中,当有现浇圈梁时,预制板伸入墙上的长度不满足要求;房屋端部大开间房屋(开间大于4.2m),缺少楼、屋盖与墙或梁的拉结。

  楼板的搁置长度,楼板与圈梁、墙体的拉结,屋架(梁)与柱的锚固、拉结等等,是保证楼、屋盖与墙体整体性的重要措施。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详图见陕09G09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5条。

  10、地震区楼屋盖大梁、屋架没有对其采取加强抵抗水平力的措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3.6条。

  11、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中,可以采用构造柱体系,也可以采用芯柱体系,选用上应区别对待。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4.1条。

  12、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楼盖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要求。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部与上部各层抗侧力结构体系不同,为使楼盖具有传递水平地震力的刚度,要求过渡层的底板为现浇楼板,板厚不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或小洞,当楼板开洞尺寸大于800mm时,应在洞口周边设置边梁。上部各层对楼盖的要求同多层砖房。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7.5.7条。

  13、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设置砌体抗震墙,未按要求先砌墙后浇梁柱。

  多层砌体房屋在施工时也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设置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抗震墙在6度且房屋层数不超过4层允许使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3.9.6条,第7.1.8条。

  四、混凝土结构

  1、梁、柱、板、剪力墙受力钢筋及箍筋的最小配筋率不满足规范的要求;转换梁纵筋配筋率错按一般框架梁要求设计;建造在ⅳ类场地的且房屋高度在60m以上的高层建筑的框架柱最小总配筋率未增加0.1%。

  最小配筋率不满足规范的要求尤以肥梁、胖柱、厚墙、厚板出现的概率较大。

  转换梁不同于一般框架梁:转换梁一般是偏心受拉构件,并承受较大剪力,而一般框架梁是弯剪构件;转换梁内力大,而一般框架梁内力相对较小;抗震设计时转换梁延性要求较高。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8.5.1条、第11.3.6条、第11.4.12条、第11.7.14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3.7条、第6.4.3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3.2条、第6.4.3条、第7.2.17条、第8.2.1条、第10.2.7条、第10.2.10条、第10.2.19条。

  2、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选择错误。

  抗震等级的应根据抗震设防分类、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

  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抗震等级应区分底部加强区(关键是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与非加强区的抗震等级。 当框架-剪力墙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底层(计算嵌固端所在层)框架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可与框架抗震等级相同。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3.9.3条。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11.1.3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1.2条、第6.1.3。

  3、框架梁、转换梁均未设箍筋加密区;转换梁上部墙体开有门洞形成小墙肢或梁上托柱时,该部位转换梁的箍筋未加密。

  多层框架结构在室外地面以下靠近地面处设置拉梁层时,拉梁的抗震构造措施也应符合框架梁的要求,设箍筋加密区。

  洞边部位及托柱部位转换梁弯矩和剪力都急剧加大;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应按框架梁加密区要求采用,连梁不应按一般框架梁仅在梁端一定范围箍筋加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6.3.3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3.2条、第10.2.7条。

  4、电算计算简图与实际施工图不符,如剪力墙的布置与数量、混凝土强度等级、梁截面尺寸等。

  计算简图与实际施工图不符会给结构安全带来隐患,结构专业要与各专业密切配合,及时修改主体计算,做到计算简图与实际施工图相一致。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3.5.2条、第3.6.6条。

  5、未注明钢筋强度标准值的保证率;未注明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的特别要求。

  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提出当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楼梯),其纵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

  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之比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钢筋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3.9.1条、第3.9.2条。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4.2.2条。

  6、未正确确定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如:带大底盘的高层建筑,当底部几层为大型超市,且符合大型商场的标准,抗震设防类别未定为重点设防类(乙类);或将整幢建筑都定为乙类;或虽下部几层为商业建筑但达不到大型商场标准的却定为重点设防类。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3.0.1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3.0.2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3.1.1条。

  7、人防地下室外墙水平分布筋不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有防护要求的构件的配筋率与一般构件的配筋率不同,设计时应区别对待。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4.11.7条。

  8、抗震设计时,一级框架梁端截面的底面配筋与顶面配筋的比值小于0.5,二,三级小于0.3。

  一级应大于0.5;二、三级应大于0.3。梁端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的比值,对梁的变形能力有较大的影响,能防止在地震中梁底出现正弯矩时过早屈服或严重破坏,从而影响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正常发挥。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6.3.3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3.2条。

  9、抗震设计时,框架梁端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2%,但梁端加密区箍筋最小直径未增加2mm。

  试验与震害表明,梁端的破坏主要集中在1.5~2倍的梁高范围内,限制梁端箍筋加密区长度、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可以获得较好的延性。当框架梁端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的要求也相应提高。

  对悬臂梁和框架梁的悬臂段,因不存在抗震延性问题,箍筋可不按此执行。对与梁悬臂段相邻的内跨,建议还是按悬臂支座的面筋是否超过2%来确定箍筋的直径。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6.3.3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3.2条。

  10、一级抗震等级时,框架梁、柱纵筋采用直径16或14的钢筋时,箍筋间距若配成@100不满足6d要求;当框架梁高300,箍筋间距取100大于梁高的1/4,应取75。

  试验与震害表明,当箍筋间距小于6d~8d时,混凝土压溃前受压钢筋一般不致压屈,延性较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6.3.7条;6.3.3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4.3条,6.3.2条。

  11、三、四级框架柱的柱根处, 加密区箍筋间距取150小于100和8d(d为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的较小值。

  三、四级框架柱柱根(底层柱下端)处箍筋加密区间距应取100和d(d为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的较小值。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6.3.7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4.3条。

  12、抗震设计时,未对主体结构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替代原则作出规定。

  如果不规定主体结构纵向受力钢筋的替代原则,常会使替代后的纵向受力钢筋总承载力大于原设计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总承载力设计值,从而造成抗震薄弱部位的转移,也可能造成构件在受其影响的部位发生混凝土脆性破坏(混凝土压碎、构件剪切破坏)。纵向受力钢筋替代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相等的原则换算,并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裂缝、挠度)和抗震构造措施(最大及最小配筋率、保护层厚、钢筋间距等)要求,特别是以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纵向受力钢筋时,还应注意上述替代引起的钢筋延性(强曲比、塑性设计条件等)变化的影响。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9.4条。

  13、框架结构设计时,不应采用框架和部分砌体墙混合承重的形式。

  不仅框架结构房屋不得采用部分砌体承重,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局部突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也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而应采用框架承重,而设非承重填充墙。框架结构和砌体结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体系,震害表明:如果在同一建筑中混合使用,地震时抗侧刚度远大于框架的砌体墙会首先破坏,导致框架内力急剧增加,然后导致框架破坏甚至倒塌。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1.6条。

  14、转换梁腰筋不足2Ф16@200;转换梁支座负筋按一般框架梁配置,梁面拉通筋不足面筋总面积的50%。

  转换梁是偏心受拉构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当配筋计算是由跨中正弯矩和拉力组合控制时,支座上部纵向受力钢筋至少50%沿梁全长贯通;当配筋计算由支座负弯矩和拉力综合控制时,支座上部纵筋应全部(100%)沿全长贯通;下部纵筋应全部直通柱内。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0.2.7条。

  15、在高层建筑中有错层结构时,错层处框架柱截面高度不应小于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30,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箍筋在全柱段加密配置。

  错层结构属竖向不规则结构,错层附近的竖向抗侧力构件受力复杂,框架结构错层往往形成许多短柱与长柱混合的不规则结构。因此错层结构在错层处的构件要采取加强措施。如果错层处混凝土构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则需采取有效措施,如框架柱采用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剪力墙内设型钢,可改善构件的抗震性能措施。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0.4.4条。

  16、设计文件未注明结构的用途。

  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超载使用、结构开洞、改变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恶化)的情况均会影响结构的安全及使用年限。任何对结构的改变(无论是在建或既有结构)均须经设计许可或技术鉴定,以保证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既有建筑结构抗震加固前应进行抗震鉴定。

  当既有建筑直接增层时,应先对既有建筑结构进行鉴定。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3.1.7。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第3.0.1条。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第8.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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