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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

时间:2017-05-11 18:13:37 建筑工程类 我要投稿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

  第十八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建筑装饰装修:

  (一)新建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且未进行修缮加固的;

  (三)已经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第十九条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发包人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 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增加阳台或者扩大阳台面积的;

  (二)扩大门窗尺寸的;

  (三)增加墙体或者拆改墙体的;

  (四)在屋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五)刨凿楼房地面的;

  (六)在墙体上安装大型灯具的;

  (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者超出 承重设计允许值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质 量要求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消防设计审查的,应当依法 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必须按照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 的约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或者偷工减料。

  第二十二条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时,不得擅自拆除、改造供电、供排水、供 热、煤气和消防等涉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或者安全的设施;不得损坏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水层和保温层。

  第二十三条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时,承包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废气、废水、粉尘和固体废弃物的排 放量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危害。

  在城市市区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 筑装饰装修活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监测。

  第二十四条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应当堆放在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指定的位置。严禁从楼上抛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对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约 定清运责任。未约定清运责任的,由发包人负责清运。

  按照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清运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发包人应当督促其履 行清运义务。承包人未履行清运义务的,发包人应当代其清运,所需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清运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但发包人未清运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可以指定他人清运,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单位及个 人,应当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 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产品标识,并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禁止采购、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环境保护指标超标、放射性超 标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居民住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的方式进行验收。其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 规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 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执行。

  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原承包人必须自接到原发包人的 维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进行维修。属于紧急情况的必须立即维修。逾期未维修的, 原发包人可以自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发生建筑装饰装修质量纠纷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等有关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军用房屋、用于抢险救灾的房屋和农村村民投资建设供自己使用 的房屋的建筑装饰装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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