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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试题(2)

时间:2017-05-24 09:24:42 监理工程师 我要投稿

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试题

  案例分析三

  【背景材料】

  某市高等专科学校由于在校学生的增加,决定建设一座学生宿舍楼,通过招标,该高等专科学校选择了A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委托某监理单位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也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

  2003年3月15日,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3年3月16日收到申请书,认为符合条件,于2003年4月10日颁发了施工许可证。因施工图设计出现问题,一直未开工,于是办理了延期开工申请,直到2003年8月10日才开工。

  施工中A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

  施工现场存在许多电力管线,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要办理有关申请批准手续。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具备哪些条件才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有何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2003年8月10 E1开工是否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为什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分包工程做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简述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形下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是:

  (1)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理由:由建设单位申请。

  (2)2003年4月10日颁发施工许可证。

  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2003年8月10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本案例中的延迟开工未超过6个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分包工程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有:

  (1)禁止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2)禁止承包单位将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禁止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4)禁止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5)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案例分析四

  【背景材料】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何时起实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制度推行有何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委托有何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监督有何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事项通知有何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范围与职责有何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的违约责任有何规定?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l998年3月1日起实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制度推行的规定有: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委托的规定有: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监督的规定有: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事项通知的规定有: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范围与职责的规定有: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有: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