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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工程现场监理工作要点(2)

时间:2017-06-24 11:21:22 监理工程师 我要投稿

群体工程现场监理工作要点

  4.3 建立材料使用见证取样复试登记制度

  (1)工程材料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实体的质量,现场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使用于本工程的工程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复试,复试合格同意使用,复试不合格的材料应要求承包单位作退场处理。

  (2)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复试和进场使用应采取登记制度,对材料的品牌、规格、数量、批次等进行登记的目的一是控制材料的`质量合格,二是控制其是否符合设计(合同)的要求,三是避免由于材料不合格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

  4.4 执行验收程序

  (1)对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

  (2)强化对检验批的验收程序,分部(分项)工程的合格基础是检验批,检验批的验收应有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合格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不合格应作整改、返工处理。

  (3)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必须参加,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必须参加。

  4.5 组织召开高效的工地例会

  工地例会是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集中参加的重要会议,监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召开高效的工地例会,例会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将发生的问题、处置工程质量问题、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解决交叉作业带来的矛盾等内容。例会确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监理机构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议到会人员要齐全、签字完整。会议纪要内容详细、真实,特别是会议确定的解决问题的责任人(单位)、完成时间等应明确记录在案。

  (2)在召开第二次工地例会时,首先应检查上次例会内容是否落实完成。如没有完成,应查明原因,并有处置措施。

  (3)对于不能执行会议决议内容的单位和人员,监理机构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处置相关人员。

  (4)不回避由于交叉作业带来的矛盾,会议应集中听取矛盾产生的原因、判断由此产生的影响;监理机构应有全局观、科学性、公正性的原则协调处理矛盾,且最大限度地使各方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达成一致。

  (5)工地例会是使承包单位始终能在受控状态下的一种重要手段。监理机构组织的工地例会不能流于形式,应充分利用并发挥其管理作用。

  4.6 质量问题(缺陷)、安全隐患的处理

  (1)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定工程项目中是否有“四新”内容、是否有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内容,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前组织专家认证。

  (2)监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对质量问题(缺陷)、安全隐患的处置除按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相应条款和《监理规划》的处理程序外,还应当对严重质量问题,危险性较大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通病等召开有针对性的专题会议。其目的不仅仅是整改弥补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主要是让承包单位提高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强化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使承包单位能在合同期内始终坚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双第一的思想意识不松懈。通过这类专题会议的方式结合合同约定的罚则能有效的控制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能有效的降低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3)监理机构应设置至少1名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其职责范围:一是通过日常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置,将安全生产事故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能有效的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负责编制、收集、整理安全资料,这样既能有效降低了事故现场安全事故概率,同时也是监理机构人员履职和监理单位履约的表现。

  (4)对属于质量事故范畴和安全事故范畴的问题,监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

  (5)监理机构在处置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时,均应以书面形式签发监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