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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证种类(2)

时间:2017-06-27 14:05:02 国际商务单证员 我要投稿

外贸单证种类汇总

  受益人声明

  受益人声明只出现在信用证下(受益人本身就是信用证操作方式中的术语,一般指出口商)。如果不是信用证操作的话,一般叫做厂商声明(SUPPLIER DECLARATION)或类似表述。

  受 益人声明主要用于不便或无法用官方文件证明的,客户要求做到的事宜,或其他一些类似于保函(保证承担某些责任或某些可能产生的责任的声明)的内容。书写上 无规定格式,只需要列标题为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行文上有“WE HEREBY CERTIFICATE THAT…”后面加上客户所需声明的内容,再落款盖章即可。

  范例如下:

  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

  DATE: 08. OCT. 2005

  WE HEREBY CERTIFICATE THAT COPY OF ALL SHIPPING DOCUMENTS HAVE BEEN FAXED DIRECTLY TO XXXXX WITHIN 5 DAYS AFTER FROM

  B/L DATE.

  FUDA IMP&EXP CO., LTD.

  NO.88 XINHUA RD, SHANGHAI, CHINA 200020

  船公司/货运人声明(FORWARDER CERTIFICATION)

  性质和格式类似于受益人声明的文件,由船公司或货运公司出具。多用于证明货运公司在承运操作中符合客户要求。常见的类型有声明船龄符合要求(比如15年内),声明不悬挂以色列旗帜(常见于中东客户要求)等。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分配的外汇收入申报管理单据。在出口前,先向外管局领取,按格式填好后作为出口报关单据之一交给海关,海关清关后盖章退回。在收到国外付款后,连同银行收汇水单一并交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然后才能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报关时填制并提交海关。不过目前除大型外贸公司或出口企业外,众多出口商一般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一并代理报关事宜。出口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联、出口退税联。清关后,退回收汇联和退税联。

  信用证

  以信用证为结算式的,在信用证开出并抵达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银行后,银行会做通知,并交信用证连同通知转交出口商。

  此外,在实务中偶然还会有见到其他的单据,例如: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海关发票是出口商应进口商海关要求出具的一种单据,基本内容同普通的商业发票类似,其格式一般由进口国海关统一制定并提代,主要是用于进口国海关统计、核实原产地、查核进口商品价格的构成等。其格式可在各国海关的网站上下载。例如加拿大海关发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由 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出具的一种特别印就的发票。这种发票证明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为进口国用于防止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同时可用作进口税计算的依据,有 助于货物顺利通过进口国海关。出具领事发票时,领事馆一般要根据进口货物价值收取一定费用。这种发票主要为拉美国家所采用。

  汇票(Draft)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即期或远期)对指定的受款人我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一般出现在信用证操作中,由银行提供空白票据,出口商填写,付款人签字以确认付款。

  了解这些单证知识以后,我们对外贸就有个清晰的流程概念了:

  1.外贸洽谈前期,制作形式发票用于报价、交易参考或客户申请进口许可等。

  2.交易确认以后,制作外贸合同。

  3.准备交货的时候,制作商业发票、装箱单、核销单、报关单,申请商检放行单等报关出口。

  4.报关后海关退返核销单、报关单的收汇联与核销联等。

  5.交货付运后,得到三证三副提单。

  6.制作、申办、整理客户所需的全套单据,如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产地证、受益人证明等等以收取货款。

  7.凭收汇银行水单、核销单、报关单核销联等办理核销与退税。

  无论是否操作信用证,单据都比较重要。外贸单证通常是成套的,即根据客户的要求,相关的单证作为一套,用于交付、转卖和货款收付。单证制作的基本原则,是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单证制作符合信用证要求(在信用证操作时),同一套的单据间,在相同栏目的内容一致。比如,货物的数量,无论在发票、装箱单还 是其他单据的数量栏中,填写都应一致,包括计量单位;在提单中显示了唛头(货物外包装箱上印刷的用于识别的标志符号),发票中就不能显示“N/M”(无唛 头)。

  此外,每份单据都会标明出具日期,而外贸操作中对各种单据的日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一般地,作为收款用的全套单据,日期以提单上的ON BOARD DATE为基准,来确定各单据的日期:

  发票(INVOICE)日期一般早于所有单证;

  装箱单(PACKING LIST)一般与发票同日,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提单日(ON BOARD DATE)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

  保单(INSURANCE POLICY)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不能早于发票;

  产地证(C/O、FORMA)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证(INSPECTION CERTIFICATION)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早于提单日;

  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 CERTIFICATION  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船公司证明(FORWARDER CERTIFICATION):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汇票(DRAFT)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