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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海上国际货物运输风险

时间:2017-07-10 16:27:04 货代员 我要投稿

如何避免海上国际货物运输风险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对货权把控的落实一直是设计各种合同支付方式的“基石”,如若出口企业不能对国际海上货运环节有清晰认识,则可能被买方蒙蔽,导致合同约定的特定支付方式(如CAD、D/P 或见提单COPY 件付款等)原有的货权保障功能失效,那么如何避免海上国际货物运输风险呢?

  一、积极要求获得运输单证

  在大部分以FOB为价格术语的国际贸易合同项下,货运代理人往往由国外买方指定,出口企业常常表示无法拿到正本提单。在买方指定货代情况下的国际货物运输,实际上存在两个托运人,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契约托运人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托运人是指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承运人的人。在FOB价格术语下,买方往往成为契约托运人,卖方为实际托运人,在同时面对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时,应向哪一个托运人签发提单?对这个问题,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八条要求:“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货运代理企业应向实际交付货物的卖方交付提单,也就是说,实际托运人有优先于契约托运人向货运代理企业主张交付提单的权利。所以,出口企业在与货运代理人打交道时,切勿轻易放弃索要正本提单的权利,而应该有理有据的向货代要求获得提单。

  二、正确认识运输单证

  实务中,一些出口企业从货代处拿到的往往不是提单,而是其他的运输凭证。随着国际贸易双方越来越多地采用赊销(OA)方式进行结算,一些出口企业认为放货是迟早的事,所以更没有必要拿到提单。这样的想法恰恰暴露了企业仅关注国外买方,而忽略货物运输环节的问题,这是对贸易风险的片面认知。

  事实上,海运提单是出口企业作为托运人控制运输环节风险,掌握货权,乃至主张损失补偿的最关键及有效单证。当托运人拿到的是一张非海运提单的运输单据/凭证,就会助长无单放货行为的发生。常见的无单放货方式包括:1、货代凭Forwarder Cargo Receipt(FCR)放货;2、承运人凭海运单(Seaway Bill)放货;3、货代或承运人凭提单副本或传真件放货;4、货代或承运人凭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保函放货。

  三、关注货代的资质

  国内相关法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 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由此可见,货代合法经营有一定的资本要求,国家交通运输部也会定期颁布具备资质的.无船承运人名单。建议出口企业关注查询。

  四、勇于直面货运环节风险

  货物托运过程中,出口企业能否拿到运输单据,拿到的运输单据能否给予足够的保障,都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但应该看到的是,要证明发货人与货代或承运人存在法律关系是不难的,只要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存在,就定能向货代或承运人主张运输合同项下的权益。出口企业在货物托运初始,就应该关注运输合同的条款和完备性,并及时做好所有单证、沟通纪录的存档。只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事先的把握,才能在事发时进行高效、有力地应对。出口企业还应该打破传统的出了事只找买方的思维定势,必要时要勇于追究货运代理人的违约行为并寻求损失补偿。毕竟,相比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的纷繁复杂,国际货物运输是一个相对狭窄的领域,并且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改进,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行业惯例,并已建立起自身的有针对性的、能统一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为数不多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这些都为出口企业争取自身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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