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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基本知识

时间:2017-06-13 15:31:14 婚姻家庭 我要投稿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基本知识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基本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基本知识

  1.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是不是属于无效婚姻?

  不一定,如果申请认定无效时,已达法定婚龄,婚姻关系即合法有效。如果申请认定无效时依然未达到法定婚龄则属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的;(二)禁婚亲;(三)禁婚病;(四)未达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3.当事人可否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不能,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四种,一定要区分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婚姻无效是对形式上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而婚姻登记瑕疵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国家对婚姻缔结行为在登记环节上的监督和管理

  4.无效婚姻有何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5.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7.申请撤销婚姻的时效有多长?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8.受欺诈而结婚的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不能,《婚姻法》以受胁迫而结婚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唯一原因。因此,因受欺诈而结婚

  的,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当事人不能申请撤销,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9.合法婚姻被撤销后,撤销之前双方当事人关系,怎么处理?

  合法婚姻关系被撤消后,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