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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婚前协议五大误区

时间:2017-06-02 14:07:44 婚姻家庭 我要投稿

签订婚前协议五大误区

  婚前财产范围比较广,既可以是房屋、车辆、工资、奖金,也包括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股票、股权等。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签订婚前协议五大误区,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签订婚前协议五大误区

  1、被逼签订的协议无效,得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

  既然是协议,必然要求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保证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但如果一方不同意签署,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的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确认。

  当然,法律是规定了,但还要有证据能够证明。问题是这种证据很难取证。曾经有一个案例,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男方婚后的工资收入所得的80%都归女方所有,离婚时女方要求按此协议分割财产。男方提出当时他并不同意签署该协议,前一天晚上女方抱着孩子跳河,逼男方写好协议,第二天女方拿着刀对着她自己的喉咙,逼男方在协议上签名。庭审中女方坚决否认存在胁迫的情形,因男方无法提供证据,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因此,作为被胁迫方,如果被逼无奈要签不平等条约,一定要保存自己被逼的证据。

  2、口头约定AA制没用,白纸黑字写清楚才有效

  离婚当事人经常被问的一个问题是“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有些人可能会回答“我们没什么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各管各的。”再问有没有协议,一般都回答没有。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有财产约定的情况。《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财产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协议的将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财产约定只需书面签订即符合形式要求,并不要求经过公证处公证。当然,公证处会尽量排除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更难受到挑战。

  3、明显不公的协议无效,权利和义务对等才安全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例如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却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将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例如,很多忠诚协议中会约定一方对婚姻不忠,则离婚时净身出户,类似约定也会因为显失公平而不被认可。

  4、限制人身权的协议无效,只能约定财产和债务

  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混合,财产协议中很容易出现和人身属性有关的内容。例如,约定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则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还有的协议会约定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因为判断子女的抚养权要以有利于子女为原则,因此类似约定也将被认定为无效。建议财产协议中只约定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问题,不要涉及人身权,更不要限制任何一方的人身权。

  5、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夫妻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资产还是公司资产认识不清,因此签协议的时候可能会把他人或公司的资产包括在内。例如,民营企业家通常都存在家庭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的情况,他们可能会把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房产、汽车作为个人资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处分他人财产的协议无效,在签协议时要先明确财产范围。

  有人说“结婚不是互相凝视对方的眼睛,而是互相凝视共同的目标。”签一纸协议,卸一身负担,对很多家庭来说反而是好事。但是,一定要避开协议的5大雷区,这样既能深情地凝视对方的双眼,又能安心地一起望向诗和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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