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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会议展览行业协会章程(2)

时间:2018-04-26 13:22:05 会展策划师 我要投稿

安徽省会议展览行业协会章程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一半。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会展事业,在会展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来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同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的理事会任期相对应。原则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工作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其他需要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德高望重、关心会议展览事业的省级领导担任名誉会长;聘请在会议展览业有一定贡献的有关部门的领导或专家担任本协会顾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经省(市)司法部门批准的熟悉会议展览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担任本协会法律顾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可根据行业内分工不同,设立专业委员会。如展览装修专业委员会、展览运输专业委员会、展览业组织者委员会和展览场馆委员会等。各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指导。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担任法人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按照会长的意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为公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经费使用

  1、宣传、广告费;

  2、开展协会各项工作活动经费;

  3、协会各种会议费;

  4、协会办公费;

  5、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费;

  6、业务往来接待费;

  7、其他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属于捐赠资助的资金来源,应将有关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九条 以发展社团经济为目的获得的收入,原则上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在协会业务发展规模较小时,可委托财务机构代管)。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变更程序

  1、本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并通报协会全体会员。

  2、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接受理事会的委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有关内容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变更注销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和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财产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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