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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垃圾贸易与法律

时间:2017-12-12 13:55:40 环保工程师 我要投稿

电子垃圾贸易与法律

  子垃圾贸易的演变

电子垃圾贸易与法律

  上世纪九十年代,欧盟各成员国政府、日本与美国一些州政府成立了电子垃圾回收系统。但大部份国家还没有能力处理大量的电子垃圾及其产生的祸害。故此,这些国家开始将所有电子垃圾问题一一转口至工人保障与环保法律俱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身上。而且,在发展中国家中回收电子垃圾比较便宜。比如说,在美国回收再造一个电脑屏幕的 成本是中国的10倍。

  在回收的过程中,电子垃圾回收者知道他们抽提取出来的铜、铁、硅、镍、金等是有价值的东西时,亚洲各国对电子垃圾的需求就更因而增加了。如在一部手提电话中,就有19%物料是铜,8%是铁。

  电子垃圾相关法律条文:

  巴塞尔公约

  根据1992年实施的"巴塞尔公约──控制有害废弃物越境移动及规范本国内处理原则"与1995年的修正案,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方都是缔约国,则一切有毒废料贸易都应该受到明文禁止。巴塞尔公约订明电子垃圾是有毒物质,相关贸易必须受到监管。

  中国是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严格禁止电子垃圾的进口。

  欧洲和日本的新法例订明,处理电子垃圾的责任,已由纳税人与当地政府转移至生产商身上。而新法例也禁止使用部份有毒物质。一些与欧洲和日本进行贸易的.企业也因应新法例而不再使用受禁制的原料,并更改产品设计,使产品在弃置和回收的工序时,工人可更容易及更安全地拆解回收。

  绿色和平对此表示欢迎,但估计欧洲和日本仍会增加出口电子垃圾量,直至有关政策能积极鼓励企业回收,循环再用和安全分解处理电子产品。

  用行动向公众宣传电子垃圾的危害

  欧洲的法律

  欧盟也承认,对电子垃圾,不论是焚化,弃置于堆填区或回收,电子垃圾都会产生很多问题。2002年,欧盟采纳两项指引去对付电子垃圾问题,那就是RoHS指令及WEEE指令。

  1. RoHS即限制使用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要求生产商停止在产品中使用有毒化学物质和重金属,并规定除了在特定的情况之下,于2006年7月1日后禁止在产品中使用镉、汞、铅、六价铭和两种溴化阻燃剂。这包括所有欧洲市场上的电子产品,不论是由欧洲制造或被进口至欧洲。

  绿色和平欢迎RoHS指令,但也希望指引可伸延至所有有害物质。绿色和平认为,指引至少需包括限制使用所有溴化阻燃剂及其他卤素类物质,包括PVC。

  2. WEEE指令,即电气电子设备废物指令,于2002年11月通过,要求生产商于2005年8月之后开始承担回收其品牌的电子垃圾的责任,尤其是经济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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