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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秋季小学招生简章

时间:2017-06-26 10:06:41 国际中小学 我要投稿

2017年石狮市秋季小学招生简章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石狮市秋季小学招生简章,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2017年石狮市秋季小学招生简章

  一、招生计划

  我校一年级招收(4)个班,招生数(220)人

  二、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招收6周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出生)适龄儿童,确保本服务区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严禁招收不足龄儿童提前入学。

  三、招生办法

  (一)户籍在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1988年建市前已入户的原石狮户籍家庭适龄儿童)(第一类)

  实际居住在学校服务区内并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籍的适龄儿童。报名时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户口簿;(2)学生《预防接种证》。

  (二)部队(包括边防、消防等)军人和烈士子女(第一类)

  报名时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户口簿;(2)军人的相关证明材料;(3)学生《预防接种证》。

  (三)石狮市(含石狮市)以上优秀人才子女(第一类)

  报名时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户口簿;(2)优秀人才工作证;(3)学生《预防接种证》。

  (四)审核确定的'新市民及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对象(第一类)

  报名时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户口簿;(2)《石狮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3)积分入学准入卡;(4)学生《预防接种证》。

  (五)户籍不在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第二类)

  符合下列条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地工作、在服务区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可向居住地服务区的学校申请就读。

  1.符合“闽教综〔2009〕16号”文件中规定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本市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报名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父母及儿童户籍证明;(2)居住证明;(3)符合入学条件的证明;(4)学生《预防接种证》;(5)填写《石狮市小学入学申请表》。

  2.在学校服务区内购房并入住的适龄儿童

  报名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父母及儿童户籍证明;(2)房产证(产权人应和所提供的户口簿姓名一致);(3)学生《预防接种证》;(4)填写《石狮市小学入学申请表》。

  (六)符合《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狮政办〔2016〕50号)条件的适龄儿童(第三类)

  报名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父母及儿童户籍证明;(2)购房合同备案证明;(3)学生《预防接种证》;(4)填写《石狮市小学入学申请表》。

  (七)无房产新入户籍的子女(第四类)

  报名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父母及儿童户籍证明;(2)居住证明;(3)学生《预防接种证》;(4)填写《石狮市小学入学申请表》。

  (八)石狮市规模以上企业常住的员工子女(第五类)

  报名时应携带下列材料:(1)企业证明;(2)居住证;(3)务工合同;(4)工资证明;(5)学生《预防接种证》;(6)填写《石狮市小学入学申请表》。

  (九)非规模以上企业进城务工人员或个体工商户的子女(第六类)

  在我镇企业务工,已取得《石狮市居住证》,目前仍在石狮务工,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或个体工商户适龄子女。

  符合条件的此类学生可到居住地服 报名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户口簿;(2)《石狮市居住证》;(3)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其父母在合法的企业务工,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父母取得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仍在片区内经商);(4)学生《预防接种证》。对于提供材料完整的务工人员子女,各小学应优先安排其入学。

  四、招生时间安排

  7月3日、4日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和第五类适龄儿童报名。

  7月5日、6日第六类适龄儿童申请登记。

  7月7日各小学将《石狮市201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分类表》(一式三份)和相关材料报送中心校审核,并由中心校报送教育主管单位审核。

  提供材料要真实有效,若有虚假,将取消入学资格;逾期申请和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进入公办学校就读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