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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资产负债表

时间:2017-12-28 14:53:31 高级会计师 我要投稿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资产负债表)

  【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本准则的财务报表部分,从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八条,共十条。本章的主要内容为财务报表的定义及组成,资产负债表定义、组成项目及汇总金额,利润表定义,费用分类标准及组成项目,现金流量表定义、列报要求和组成项目,附注定义、披露顺序及内容,财务报表编制依据及时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准则原文】第七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附注。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小企业财务报表的定义及组成的规定。

  条文背景

  财务报表是小企业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本准则需要规范的重要内容。

  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定义和组成同样作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二条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五)附注。”

  本准则对财务报表采用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同的定义。但是,在财务报表的组成上,考虑到小企业规模较小,股东权益比较简单,不如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那么复杂,因此,本准则没有强制要求小企业对外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这一点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有差异。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财务报表概述

  小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日常会计核算,需要定期通过一套完整的结构化的报表体系来科学地列报其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财务报表应当能够较为全面、系统、概括地反映小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全貌。投资者、债权人和税务机关等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则通过全面阅读和综合分析上述报表,可以了解和掌握小企业过去和当前的状况,预测小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从而作出相关决策。因此,财务报表既是小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总结,是通过对日常核算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计算和汇总编制而成的;同时,也是沟通投资者、债权人、税务部门等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与小企业管理层之间信息的桥梁和纽带。

  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附注。通俗地讲,财务报表二3张会计报表+附注。

  其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分别从不同角度反映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二、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今后凡是要求小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即意味着必须同时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而不得只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小企业外部有关方面要求或小企业自愿对外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本准则予以鼓励。请小企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简化后再进行编制和提供。

  (三)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所反映的交易和事项,小企业没有发生的,不得在该项目中按“0”填列,而应空置。这是因为这两者表示的经济意义不同。以“0”填列,表明该项目所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当期已经发生但余额为0,比如,某工业类小企业20××年资产负债表中“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的金额为0,则表明该小企业在20××年曾经持有生产性生物资产,但是在年末时已经出售,而实际情况是这家小企业根本就不存在生产性生物资产,这样就给该小企业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带来误导性信息。对于这种情况,正确的处理是20××年资产负债表中“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不填列任何数字。对于“0”与“空置”的差别来讲,小企业会计人员、小企业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和小企业财务软件开发人员都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准则原文】第八十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

  3.存货;

  4.长期债券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6.固定资产;

  7.生产性生物资产;

  8.无形资产;

  9.长期待摊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 短期借款;

  2.应付及预收款项;

  3.应付职工薪酬;

  4.应交税费;

  5.应付利息;

  6.长期借款;

  7.长期应付款。

  (三)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 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四)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资产负债表的定义、组成项目及汇总金额的规定。

  【相关链接】

  资产负债表是企业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会计准则也对资产负债表作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第十二条规定:“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货币资金;(二)应收及预付款项;(三)交易性投资;(四)存货;(五)持有至到期投资;(六)长期股权投资;(七)投资性房地产;(八)固定资产;(九)生物资产;(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十一)无形资产。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短期借款;(二)应付及预收款项;(三)应交税金;(四)应付职工薪酬;(五)预计负债;(六)长期借款;(七)长期应付款;(八)应付债券;(九)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实收资本(或股本);(二)资本公积;(三)盈余公积;(四)未分配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